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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保障礦工敢行使“拒下井”權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1日 14: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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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8月25日在官方網站全文公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拒絕下井。(8月26日中廣網)

  上述安監總局的規定,相當於賦予了礦工在礦領導不帶班的情況下,拒絕下井的權利。然而,一旦執行起來,看似簡單的“權利”很可能是“以卵擊石”。礦工的生命權益和礦主的巨大金錢利益,本身就是一場博弈。眾所週知,礦山安全固然重要,但越是細緻入微的礦山安全監管,越是容易“束縛”住礦主非法牟利的手腳。在當前這種違規甚至違法成本相對較低的背景下,讓礦工更安全,某種意義上得靠礦主多花錢。在這種情況下,推行維護礦工安全的“領導帶班制度”本身就很有阻力。

  很難想象,一群“拿著礦主飯碗的礦工們”,敢於挺直腰桿責令礦長跟他們一同下井。礦工的“拒絕下井”權利,看起來很美,但具體執行起來,在工資和福利完全由資方説了算的情況下,礦工們實際上根本不敢抗爭 礦主有一萬種方式可以給要求他們下井的“冒頭者”穿小鞋。

  解決這一問題,讓礦工們的“拒絕下井”權不再像“雞蛋”,並不像想象中的那樣,僅僅在隨後明確一個“不得扣工資、不得辭退”那麼簡單。真正讓礦工的權益落到實處,讓礦長們不得不“主動跟班”,首先要從尊重生命權益的根本上著眼。西方國家一名礦工的生命,就完全可以令一家礦山為此“傾家蕩産”,我們如何呢?另一方面就是良性的制度必須儘快上升到法律層面。英國、澳大利亞已經連續多年實現了煤礦開採“零死亡”,美國、德國等不少國家也都實現了“高産量,低傷亡”。究其根源還在於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執行的有力。在澳大利亞,煤礦安全法規的頭一條就是:“財富再多也抵不上一條命”;在德國,礦主不跟班下井其工會會馬上站出來為工人維權。在英國,煤礦經理必須通過安全知識考試,每個作業時段井下都必須有一個副經理負責現場管理。這些,都有強硬的法律為礦工們撐腰。窺諸現實,我們的礦工們的權利孱弱,不敢去“以卵擊石”,根本原因是法律和制度沒給“卵們”披上鎧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