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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天帥:礦工哪來拒絕下井的自由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31日 09: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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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在其網站全文公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彙報後拒絕下井。

  早在2005年,為了遏制礦難事故,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監總局就聯合下發《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要求礦井領導與職工一起下井。然而這一規定卻從未得到落實。今年7月,三天四發礦難,38條生命消逝,其中沒有一個是領導。事實證明,“礦領導與礦工一起下井”的規定已成一紙空文。

  這次安監總局再次強力推進該制度,並規定“領導不下井礦工就不下井”來倒逼領導下井。安監部門出發點很好,然而能否起到作用則另當別論。

  領導不下井,礦工能不能也選擇不下井呢?答案是不能。因為礦工沒有和領導博弈的資本。除了勞動力外,礦工在技術、資金、技能等方面沒法和企業講條件,而勞動力恰恰是目前最不缺的。領導不下井,照樣當他的領導。礦工不下井?對不起,後面還有一大堆人排著隊等著接替你。

  一句話,雖然安監部門賦予了礦工不下井的權利,但礦工卻沒有選擇不下井的自由。被喻為“窮人的經濟學家”的阿馬蒂亞森在其《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一書中説,自由並不限于自由權利,自由還是人們能夠過自己願意過的生活的“能力”。如果一個人不做礦工,他獲取的收入、救濟及最低生活保障對其個人和家庭的基本需求都難以滿足,那麼他根本沒有選擇不下井的能力;如果情況相反,一個人及其家庭的社會保障及福利能夠滿足基本需求,即便沒有“領導必須下井”的規定,他只要覺得礦井不安全,也會選擇不下井。

  遏制礦難,完善安全立法固然重要,但須看到,礦難頻發的原因在於獨立的安全監督機制、嚴厲的處罰機制、健全的安全培訓以及運用先進的開採技術和礦山救護體系的缺乏。立法更應該在這些方面下工夫。而“領導下井”,只不過是看上去很美的規定。

  (本文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