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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評論:別一棍子打死"戒煙再上班"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13: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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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東坡區倡導和要求公務員在“兩公”場所禁煙,名正言順,有理有據。

  □王石川

  據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禁煙行動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透露,該區將對全區正科級以上幹部的禁煙行為制定“新規”:凡承諾戒煙的正科級幹部,如沒有戒煙,那就請“戒了煙,再上班!”(《華西都市報》8月11日)

  “戒了煙,再上班!”消息甫出,輿論譁然。筆者認為不可貿然義憤,輕下結論,先需厘清幾個問題。

  其一,戒煙並非強迫之舉,而是公務員的自行承諾。自6月1日東坡區開展禁煙活動以來,全區正科級幹部紛紛主動作出承諾:一個月內完全戒煙!既然主動承諾戒煙,怎能出爾反爾?

  其二,眉山市東坡區沒有逾界。東坡區所倡導和要求的是公務員不能在“兩公”場所抽煙。所謂“兩公”場所即公共場所和辦公場所。早在1987年,國務院就頒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明令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衛生部日前表示,自2011年1月起,我國將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場所完全禁止吸煙。既然如此,東坡區倡導和要求公務員在“兩公”場所禁煙,名正言順,有理有據。

  其三,公務員作為公共權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有義務作守法守規的表率,如果公務員嘴裏叼著煙、辦公桌上放著煙,有何理由動員公眾戒煙,又何以使公眾服膺?

  誠然,《公務員法》的確沒有規定公務員抽煙就不能上班,但作為一部旨在規範公務員管理、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監督的法律,它不可能規定得太細,既然該法賦予了相關部門懲戒的權力,相關部門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依法對違規、失信的公務員進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