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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出臺規則杜絕法官律師間不正當交往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1日 06: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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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陽7月21日電(吳揚 王彬 牛永權)記者自河南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社會上對個別法官與律師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的質疑,為杜絕法官與律師間不正當“交往”的發生,建立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機制,該院與南陽市司法局聯合出臺了《關於構建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機制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法官受理案件後,應將辦公電話及時告知律師、當事人,但不得違規、私自會見律師、當事人;不得洩露審判秘密,不得無故延期開庭;對律師申請調取證據並提供線索的,法官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推諉;不得為律師打聽案情、疏通關係;不得讓律師報銷應當自己或法院負擔的各項費用;不得向律師借用交通、通訊工具,接受宴請、旅遊等;法官要為律師、當事人複印卷宗等合理要求提供便利和人性化的服務。

  《意見》還規定律師不得以與法官具有親朋、師生、同學等關係為由招攬業務、干擾案件審理;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訴求;不對外發表影響審判進程、損害法官聲譽、影響司法權威的不適當言論;引導當事人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

  《意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法官與律師之間的正常溝通聯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通報律師執業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共同研討辦法和措施;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指導意見時,司法行政部門在制定相關執業規則或執業規範時,根據需要可以相互徵詢意見;人民法院應定期聽取律師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司法行政部門應定期聽取法官對律師執業能力、水平及執業道德的評價和建議,作為評價律師執業素質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