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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將在全省法院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

 

CCTV.com  2010年04月30日 06:5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4月28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工作人員在搖號選陪審員。田仲煜攝

  閱讀提示

  繼法院判決書上網、庭審視頻直播之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民主方面再出新舉措,2010年在全省法院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

  與前兩項改革境遇不同的是,“人民陪審團”甫一齣爐,就遭遇了截然相反的評價:贊同者認為,以“集體智慧”裁決事實問題,使審判工作從封閉、神秘走向了開放、透明;反對者則認為,“人民陪審團”既不決定定罪,也不決定量刑,缺乏實質功能。

  爭議仍在持續,改革正在進行。目標只有一個:取得讓人民滿意的成效。

  4月28日,聾啞女胡某涉嫌盜竊罪被起訴至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庭審前,法院採用搖號機現場搖號抽選出當天參加庭審的9名“人民陪審團”成員。

  去年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死刑二審案件過程中,嘗試邀請群眾代表組成“人民陪審團”,參與審判,對案件裁判發表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此舉引來各方熱議。

  2009年6月,鄭州、開封、新鄉、三門峽、商丘、駐馬店等六個地市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團”試點。

  2010年,河南省全省法院全面推廣“人民陪審團”。

  【直擊】

  “人民陪審團”如何參與庭審?

  3月25日上午,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某涉嫌故意傷害案。與以往不同的是,庭審現場專列了陪審團席位,席上是11位身著便裝的人。他們當中,有村支書、水錶廠廠長,還有汽車站職工、醫院保衛科長……

  “‘人民陪審團’組成人員是法院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確定的。庭審中,對案件如有疑問需對被告人或證人發問時,陪審團成員可以寫出問題,舉手示意,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的,由審判長代為發問。”開封中院刑庭法官、本案審判長趙偉説,“庭審結束後,陪審團成員對被告人王某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應如何量刑發表意見,他們的意見將作為合議庭的參考。”

  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暫時休庭,“人民陪審團”成員“評議”後將“結果”告知合議庭,合議庭再進行評議。15分鐘後,開封市水稻鄉孫莊村支書丁建設作為團長,宣佈了陪審團裁決結果:王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其認罪態度好,事出有因,並且是初犯,可從輕處罰;但其在案發後潛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綜合以上量刑情節,陪審團建議刑期應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丁建設發言完畢,審判長趙偉當庭作出判決,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自去年6月試點以來,河南有“人民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刑事案件107件。截至目前,全省已有新鄉、商丘兩個中級法院,鄭州市金水區等46個基層法院組建了“人民陪審團成員庫”,在庫“人民陪審團”成員達24000余名。

  【解析】

  “人民陪審團”如何組成?

  “人民陪審團”究竟怎樣組成?在案件審判、裁決中扮演何種角色?

  據介紹,“人民陪審團成員庫”的組建程序為: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推薦基層群眾,經過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人民法院審查後,組成“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也有一部分是通過法院公告、邀請或單位推薦、自我報名等方式,由法院直接進行資格審查後決定聘任。根據規定,各基層法院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人數不低於500人,只要是23歲—70歲的中國公民、未受過刑事處罰、身體健康、熱心並有時間參與審判活動即可。

  對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經庭長批准,合議庭徵詢案件公訴機關意見後,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選取20—30人,並根據各成員能否參加旁聽、是否應當回避等情況,最終確定9—13人組成“人民陪審團”,並向他們通報案情。庭審過程中,在旁聽席設立專席,成員必須旁聽整個庭審過程。休庭後,由審判長隨機指定團長主持,即時召開會議,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量刑進行討論,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人民陪審團”成員來自各階層、各團體的普通群眾,他們之間的意見可能不一致,也有可能與合議庭意見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抉擇?根據試行規定,合議庭進行合議時,對“人民陪審團”的書面意見應當慎重考慮。“人民陪審團”成員之間意見不一致的,合議庭應全面考慮各種意見,可採納合理的部分。商丘兩級法院由“人民陪審團”參與審理的39起案件中,“人民陪審團”意見被完全採納和基本採納的有32件,佔83%;對於少數“人民陪審團”一致意見與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該意見也受到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合議庭審慎對待這些不同意見,並報審判委員會討論。

  當然,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有“人民陪審團”參與。據介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規定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宜“人民陪審團”參加的案件將不邀請“人民陪審團”參與庭審。

  “人民陪審團”成員史富寬的感受是,“不僅可以經歷一場法制的洗禮,學會用法律的理念思考問題,而且會將自己的感受和收穫向身邊的人廣泛傳播,形成輻射效應,從而減少公眾對司法的猜疑、不滿和誤解,增進對司法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碰撞】

  “人民陪審團”有無必要?

  “在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人民陪審制度上,現行立法沒有答案,需要我們大膽試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説,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由於制度設計以及客觀條件制約,“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普遍存在。“人民陪審團”的組成具有開放性、臨時性、隨機性等特點,能有效避免人情、關係和權力對司法公正的干預。以“集體智慧”裁決事實問題,使法官集中精力處理自己所擅長的法律爭議問題。將群眾意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並非民意審判,而是在法律範圍內,更加謹慎地把握刑事審判標準,順應民意,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適用刑罰,以求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直建議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潘家玲認為,“人民陪審團”成員來自基層,了解社情民意,更注重從實質正義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斷,將社會公眾的良心和善惡標準、是非觀念融于其中,特別是在法律賦予法官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時,能夠幫助法官了解社會公眾的認識和評價,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使案件裁判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盡可能貼近實質正義,實現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

  對河南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做法,有專家學者認為“人民陪審團”出處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審制,也不像日法的參審制;既不決定定罪問題,也不決定量刑問題。也有人質疑,這樣會不會變成民意審判,背離法律?也有法學專家認為:“公民參與司法,‘使審判工作從封閉、神秘走向了開放、透明’。”司法公正不能僅強調理性與獨立,而忽視民意背後社會心理的價值訴求,河南省法院這一大膽創新值得肯定,但今後應當進一步細化操作程序,避免流於形式。

  “下一步,擴大在社會關注度高、雙方矛盾激化、涉及群眾利益和可能判處無罪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們正在醞釀,在刑事審判領域取得一定的經驗後,將在行政、民事及執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張立勇説。

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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