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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釋 偏向強者還是挽救崩潰中的價值觀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1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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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一公佈,立即引發了網絡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網友認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護了在婚姻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

  “鼓勵徹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網友戲謔成“樂了地産商、愁了丈母娘”。不過,也有網友認為,婚姻法新解釋可能會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念,擇偶首選對象由“富二代”變成情投意合的“潛力股”(8月13日《揚子晚報》、8月14日《北京晨報》)。(主持人 李軍)

  我們純美的愛情,是不是被房子瓦解了?

  住房,也許是這個時代最具隱喻的硬通貨了。新解釋一齣,公眾的第一反應不是感嘆愛情世俗化,而是盤算如何規避不利,比如有人為丈母娘出招……可以説,房子已經瓦解了愛情,已經使婚姻變得不純粹。

  今天,我們何以變得這麼市儈、這麼不純粹,愛情何以與住房勾兌得如此緊密?“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結婚不買房、就是耍流氓”的調侃,難道果真是現實的殘酷呈現?其實,我們沒有必要嘲笑世人的愛情盤算,也沒有必要奚落飲食男女的物質化生存。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印記,今天,房子成了愛情、婚姻中最不容回避的話題之一。

  首先,住房是人們最有價值的不動産之一。其實,別説年輕戀人、小夫妻,連那些官員不是也在攢房嗎?每有貪官落馬,一查無不發現有數套、十多套甚至數十套住房。今天,房子早已超越了居住功能,而衍生為投資品,是實力雄厚的符號之一。在此語境中,小夫妻大談“房事”也許無可厚非。

  其次,住房承擔了太多的附加值。除了京滬等地買房不落戶,其他城市一般都是,買了一定平方米的住房就能入城市戶口,而城市戶口的附加值確實毋庸諱言,特別是一些學區房更具有較高的附加值。愛情不只是花前月下,也不只是柴米油鹽醬醋茶,是活生生的生存考量,當住房承擔了太多的使命,比如成為進入城市的門檻,成為判定是不是新市民的一大標誌,年輕人迷戀住房便不可避免。

  最後,住房也是保有尊嚴,甚至涵養未來生計的一大抓手。常常聽人説,以房養老,這並非誇張,有了房子,也許就能安身立命,子女靠不住,房子靠得住。

  在愛情與婚姻中,房子被過度考量,確實令人唏噓。由此也反證出一個命題,如果房價被打壓,房子的含金量低一些;如果房子的附加值少一些,老百姓不買房子,子女的教育不成問題;如果社會保障完善,公眾少一些不確定感;再如果住房保障更強力推行,老百姓能住上便捷而舒適的保障房……那麼,房子在婚姻中扮演的角色一定大為淡化,因房子而産生的愛情悲劇、婚姻悲劇一定少一些,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也必定少一些!(江蘇 王石川)

  這是在挽救“寧在寶馬裏哭”的愛情!

  婚姻法新解,關於“誰買房房子歸誰”一章,引發極大的爭議。很多人認為,這是在欺負婚姻,欺負女性。畢竟在傳統價值觀下,男人買房女人買其他家庭用品已經漸成風氣,現在突然規定,房子不再共有,而屬於買者個人,怎麼看都讓人感覺到彆扭。而這,也是這次婚姻法新解最讓人詬病之處。

  對這樣的解讀,必須承認其中的合理性與現實意義。現實的確有點“骨幹”,沒那麼性感,但如果最高法新解,僅為讓人炮轟的話,定然是不可能的。那麼我們應該看到這背後的積極意義。凡事都有兩面,只見弊端而不見積極意義,其實有失偏頗。

  這次婚姻法新解的積極意義,其實不難理解。畢竟,誰買房子歸誰,那合買房子就歸雙方了啊。這意味著,最高法的新解,其實是在鼓勵年輕人好好一起奮鬥,而不要希望通過傍大款嫁給富二代這樣便捷的途徑。你説,在房子面前,多少鴛鴦被棒打了?這不是丈母娘的無情,而是沒有房子,終究是沒有一種安穩的感覺,自然就多了幾分漂泊。試想,哪個願意自己的孩子受這樣的苦呢?即便女兒在自己的威脅下嫁人不幸福了,好歹也能分到房子,可如今呢?卻可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那還不如讓孩子堅持自己愛的人。

  你説,這不是對愛情的救贖麼?所以説,我們應看到婚姻法新解背後的積極意義,不能因為其有負面的影響,就將其一棒子打死,而應理性分析,對比與丈量這利弊之間的差距,到底是哪一個更多一點。

  更何況,在我們當前婚姻價值觀有點混亂的社會,譬如寧在寶馬裏哭不在自行車背後笑、寧做情婦不嫁窮人等,這些價值觀背後的淪喪,讓人扼腕嘆息,那些清純,卻已經不復存在的愛情,卻是那麼叫我們嚮往。而如今婚姻法新解的初衷,顯然是為了挽救正在崩潰的價值觀,就為這點,我們就不應單面解讀婚姻法新解。 (雲南 龍敏飛)

  法律能遠離“看得見的人情”嗎?

  在法律婚姻關係中嵌入明晰的物權邊界,它蘊涵著一種法律實踐的精確限定與操作。通過司法解釋來讓法律成為剛性的工具,是值得肯定的。問題是,法律與司法都是一種平衡的藝術,法律固然需要彈性系數小的踐行空間,卻不能為了追求這樣的“唯精確性”,而遠離基本的人情與判斷,甚至對其視若無睹。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法律遠離“看得見的人情”,是一種全面博弈的缺失,也可能讓其失去法的呵護溫度。

  在我看來,現在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至少有著“兩重疏忽”,也即對“看得見的人情”的無視。一是對城鄉具體婚姻現實的疏忽;二是對中國家庭裏男女地位與分工現狀的疏忽。當下城市化的進程正在不斷加快,可在大多數的農村婚姻中,夫家出房、女家出嫁粧依然是不少農村婚姻中的現實,這種婚姻財産的格局使女方財産處於一種“依附性的地位”。倘若按照婚姻法解釋(三)中“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的細則,那麼離婚後的農村婦女,將很難在前任婚姻中得到應有的財産,這顯然對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她們自身權益的保護,並未體現出應有的“人情味”。

  即便捨棄城鄉婚姻的具體差距,移位到中國家庭裏男女地位與分工的特點,我們也會發現,婚姻法解釋(三)中的一些規定也是不盡人情的。無論是在城鄉,中國家庭中的女方多處於弱勢的地位。這種弱勢,表現為其承當著生育、家庭照料以及等等系列繁重的任務,這種分工,相對消解了女方自身財富的積累過程。這是一種不公平,按照婚姻法解釋(三),在離婚糾葛時它又會演變成另一種不公平:相對男方作出巨大犧牲的家庭婦女,卻可能因為當下普遍男性付房子首付的現實,在離婚後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這顯然也很難説是公平的。

  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要反對出臺更具體的司法解釋,只是法律理應兼顧規則與人情。一部良法,在內容上,它必須是“善意”的,在遵從基本的法理正義之外,也要保證弱勢者的利益不被排斥。在程序上,它必須要嚴格杜絕可能産生的誤傷負效應。對於婚姻法解釋(三)引發的沸騰爭議,最高法顯然需要作出補充性和精細性的繼續司法解釋。(湖南 王聃)

  背後

  這個新司法解釋,引發如此大的爭論,是意料之中的事。但是我們還是覺得有些突然:為什麼我們知道這幾大修改的時候,相關的法律條文已經開始生效了?立法程序中,這些應該是經過徵求民意的啊?原來,這幾項修改已經徵求過民意了,只不過,我們大多數人都還不知道——

  這場“口水仗”打得有點遲

  首先亮個立場:我以為,最高法應該對此進行再解釋、再答覆,讓這一批為數不在少數的社會群體打消顧慮,讓社會和家庭都回歸穩定。

  兩條司法解釋為何引起軒然大波?道理很簡單,這兩條法律幾乎關係到社會的每一個家庭,是一件天大的事,所以才會引發“口水仗”的。或者,從理論上説,打“口水仗”不是一件壞事,讓更多的人發表意見,真理越辯越明,沒有壞處,只有好處。

  不過,我忽然發現,這場“口水仗”打得太遲了。19條司法解釋從8月13日起就正式實施了。這一場“口水仗”應該在去年年底就打,最遲也應該在半年前打。那麼,為什麼不早打“口水仗”呢?廣大人民群眾事前好像不知道這回事。“口水仗”打起來,是因為最高法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宣佈19條即將實施,公眾這才知道有這麼一些規定的。

  這好像也不能責怪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過中國法院網和人民法院報公佈了《婚姻法解釋(三)》的徵求意見稿,共收到反饋意見9974條,書面來信181封。我記得全國個稅調整徵求意見,收到了23萬條意見。而關於家庭財産的法律牽涉面比個稅還要廣得多,卻只收到近萬條意見,可見全國人民並不知道這回事,這一次徵求意見很不充分,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我不知道最高法司法解釋出臺究竟有怎樣的法定程序,起碼證明,只在中國法院網和人民法院報徵求意見是不夠的,應該“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那麼,徵求意見也應該採取多種形式,例如可以在全國媒體刊登原文,更可以像宣佈執行這樣,開一個新聞發佈會,讓全國人民都知道,都參與討論發言,或者可以把打“口水仗”時間前移,而避免法律公佈後才引起爭論的尷尬。對於那些幾乎關係到每一個家庭的法律的制訂,確實應該慎之又慎,不可有絲毫的草率。(江蘇 殷國安)

責任編輯:呂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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