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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出臺為何艱難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1日 0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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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強制法出臺過程之艱難,在全國人大立法史上並不多見。此前審議次數最多的法律當屬物權法,該法經過了八次審議,在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此外,監督法的出臺亦經過了漫長的過程,從醞釀至2006年通過,耗時長達20年,在2002年正式進入審議程序後,四年經過三次審議獲得通過。行政強制法的審議時間相當長,該法2005年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早在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開始了起草工作。

  一審時有人反對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表示,強制法的核心是規範行政強制權,既需要承認強制的正當性,但又要看到行政強制權很嚴厲,用得不好會傷人,而且傷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審草案正式進入審議後,當時行政法學界對於該法順利出臺很樂觀,不料遇到較多爭議,這些爭議既包括立法部門內部的意見分歧,也有行政部門“擴權”的訴求與規範、制約權力的立法目的之間的矛盾。

  立法部門內部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對行政強制法的認識上,有的人認為該法是規範行政強制權力運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則認為該法是給行政權力賦權,因而反對立法或另尋適當的時機立法。

  當時陳建生等多位委員皆提出,公民本來就是弱勢群體,再強調給予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權力,恐怕會引起很多矛盾,建議立法緩一緩。

  而行政機關則希望獲取更多的行政強制權力,比如當時國家工商總局提出增加“強制進入生産經營場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強制進入運輸工具”,安監總局提出“對場所、設備、設施等責令停止作業、使用”等。

  四審對必要性達成共識

  一審後,該法即因各種分歧而進入漫長的立法過程。根據立法法規定,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法律案將終止審議,在2007年和2009年的兩次審議,都屬於避免該法律案成為“廢案”的審議。不過這兩次審議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減少,直至今年4月的第四次審議,立法部門內部基本上對立法的必要性達成了共識。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對於公民而言,要防止強制措施對其權益的過度侵犯,對於行政機關而言,這些強制措施意味著權力,意味著行政管理的手段。

  如何平衡“公民權”和“行政權”的任務,則交給了立法部門,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喬曉陽所言,行政權強大,公民權弱小,需要通過立法規範行政權、制約行政權,保護公民權。這種平衡貫穿著強制法12年的立法過程。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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