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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軍人在反恐與維和任務中犧牲 可獲評烈士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2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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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軍報北京8月1日電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從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如下五方面。

  完善了批准烈士的情形。將執行反恐怖任務和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作為軍人死亡批准為烈士的情形。

  增加了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的規定。明確“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烈士褒揚金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按2010年標準計算約為57萬元)。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調整並提高了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將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分別由軍人死亡時的80個月工資、40個月工資,統一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10年標準計算約為38萬元)加本人40個月工資”;將病故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由軍人死亡的20個月工資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按2010年標準計算約為3.8萬元)加本人40個月工資”。並明確“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完善了烈士遺屬優待政策。明確“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烈士遺屬的教育、就業、集中供養等優待政策,得到了進一步充實完善。比如:

  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報考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願的,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

  將退休士官納入撫恤優待範圍。明確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張砥

熱詞: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維和
  • 烈士褒揚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