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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非法使用軍車號牌超半年可判刑3年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1日 1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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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被查獲的各類假軍車號牌

  中新網8月1日電 (鄧永勝) 今天是“八一”建軍節,一批涉及軍人和軍隊的法律法規也於今日起實施。包括,明確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的《烈士褒揚條例》、修改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打擊非法使用軍車牌號等犯罪的司法解釋。

  烈士褒揚條例今起實施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

  今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確,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條例規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公民生命財産犧牲的;(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條例還增設了一系列對烈士遺屬優待的規定。如: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參軍或報考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服役或錄用。

  對烈士子女入學,條例規定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條例還規定,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同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改 明確撫恤標準和優待條件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近日發佈了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並公佈了修改後的條例,決定於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現役軍人死亡批准為烈士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等六種情形。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烈士、因公犧牲、殘疾等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恤標準和撫恤優待條件。

  具體包括: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非法使用軍牌超半年可判3年

  當前,涉軍用標誌性物品違法犯罪活動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如利用假公文、證件、印章、軍服,偽造軍官身份,為他人辦理假入學等,詐騙財物,招搖撞騙。有關部門統計,僅此一項每年給國家造成約10億元的經濟損失。

  此外,有的犯罪分子假冒軍官實施詐騙,嚴重損害軍人形象;有的將假軍車開進重要軍事場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巨大安全隱患。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製定《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8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對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軍車號牌等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妨害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的行為,司法解釋確定了較為嚴格的入罪標準。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針對妨害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犯罪行為較為突出的實際,司法解釋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或者軍徽、軍旗、軍種符號、其他軍用標誌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共犯的處理。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仍然為其提供資金、技術、場所等幫助,對此,依法以共犯論處。

  此外,構成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等罪名的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逃稅、詐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