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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速審法”首例 8度判死刑因羈押逾8年獲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9日 12: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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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9日電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因為涉入綁票殺人案件,官司纏訟16年、8度被判死刑的被告徐自強,18日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得以250萬元(新台幣 下同)交保,全案仍可上訴;不過,基於19日生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徐自強將會在19日淩晨停押獲釋,成為台灣唯一一個遭判8次死刑,卻能走出監獄回到社會的囚犯。

  在此前1天,同樣被押超過8年的味丹少東楊世銘,因走私海洛英磚,曾兩次被判死刑,官司纏訟9年;台灣“最高法院”17日也創下首例,以短短14天時間火速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讓楊無法受惠于“速審法”獲釋,繼續面對鐵窗生涯。徐、楊兩人的遭遇,可謂冰火兩重天。

  2010年三讀通過的“速審法”,主要條文包括:案件審理逾8年,被告可聲請減刑;審理逾6年、更審3次以上且多次獲判無罪,檢方不得上訴;重罪羈押累計不得超過8年,如期滿仍然未判決確定,視為撤銷羈押。其中重罪羈押期限的條文,訂於今年5月19日生效。

  徐自強被控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于1995年9月綁架台北市房地産業者黃春樹,將他押至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還向家屬勒索7000萬元。案發後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身亡,黃春棋落網供稱徐、陳是共犯。黃春棋、陳憶隆其後被判死刑定讞,逃亡在外的徐自強1996年6月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本案經法院審理,徐自強自一審到更五審都被判死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但他自認未犯罪,法官是根據同案被告的自白作為他犯案的證據,於是聲請大法官釋法。大法官會議為此做出解釋“共犯自白作為其他被告犯罪證據的判例違憲”,台灣“檢察總長”據此為徐提非常上訴,才被撤銷死刑定讞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六審仍判他死刑,去年更七審改判無期徒刑;更八審18日宣佈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但再快也來不及趕在19日“速審法”生效前定讞,台灣“法務部”必須開出釋票放人,讓徐自強成為8度遭判死刑、仍能夠從牢獄中全身而退的台灣第一人。

  另一方面,楊世銘于2004年間,購買30公斤的海洛英磚夾藏在魚貨中,從越南運回台灣被捕,到本月6日羈押期滿8年。經法院8年審判,其中2次判處死刑、7次無期徒刑後,台灣“最高法院”趕在17日駁回上訴,維持更八審無期徒刑判決,全案定讞;楊世銘須從看守所發監受刑,不會釋放。

  法界實務人士則指出,“最高法院”在楊案承受許多“壓力”,因為如果讓楊世銘因“速審法”獲釋,輿論撻伐聲浪將會排山倒海而來,因此才會要“火速”審結此案,讓楊世銘繼續承受法律制裁。(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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