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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訂律師執業條例 嚴禁不正當手段競爭(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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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正在向群眾解答法律問題。(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吳曉鋒 結合海南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強化了對律師行業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和細化了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管理和監督,新修訂的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律師在執業中的違法、違反執業紀律和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和律師協會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及時處理,並向控告人和檢舉人反映處理結果。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談話提醒制度和問責機制,督促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管理監督。

  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海南省律師協會統一管理本經濟特區執業律師的人事檔案。律師協會應當建立被處罰、處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通報制度、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良記錄製度,並成立專門監督懲戒機構,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新修訂的條例對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根據規定,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調查專用介紹信,可以向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所承辦事務有關的情況,查閱、摘抄、複製與所承辦事務有關的材料,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當給予方便,但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材料除外。

  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對獲取的材料,律師不得在該委託事務之外使用。

  為了促進律師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委託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即故意詆毀、誹謗其他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信譽、聲譽;無正當理由,以在同行業收費水平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或者採取承諾給予客戶、仲介人、推薦人回扣,饋贈金錢、財物方式爭攬業務;故意在委託人以及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向委託人明示或者暗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係,排斥其他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就法律服務結果或者司法訴訟的結果做出任何沒有事實及法律根據的承諾;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幫助委託人達到不正當目的,或者以不正當的方式、手段達到委託人的目的。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違反以上規定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條例規定
  • 正當理由
  • 海南經濟特區
  • 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