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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逃人員9月30日前自首可減輕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1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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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昨天從市公安局獲悉,北京公檢法機關已聯合發佈通告,限令犯罪在逃人員在9月30日之前到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或有關單位自首。在限期內自動投案自首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通告提及的犯罪包括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販毒、盜竊、詐騙,非法製造、運輸、買賣槍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拐賣婦女,拐賣、拐騙兒童,生産、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産權和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嚴重經濟犯罪等各類犯罪。

  通告中規定,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投案,本人隨後到案的,只要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視為自首。在限期內自動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如果公民此前曾經包庇、窩藏犯罪在逃人員,只要能夠主動檢舉、揭發並提供線索協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在逃人員,其所犯的包庇罪、窩藏罪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如對包庇、窩藏事實拒不交代的,經查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如能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查破案件並因此立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撥打當地110報警電話舉報,或者通過bjqwxdjb@bjgaj.gov.cn網絡舉報。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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