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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溫州泰順人大主任一審獲刑13年 涉溫州立人案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5日 2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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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10月25日電(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芮宣)  25日下午,浙江溫州瑞安法院對原泰順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錢某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0萬元。而據了解,錢某還涉及立人集團非法融資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錢某利用擔任泰順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58省道改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在縣市人大代表選舉、58省道改建工程招投標、房地産項目開發、機拌商業混凝土業務推廣、立人集團非法融資、人事調動、幹部任免及其他案件處理等方面為薛某、董某、饒某、翁某、毛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薛某等人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7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錢慶法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錢某
  • 被告人
  • 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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