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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局長互賄賂23萬被控訴 辯稱有自首情節望輕判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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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東莞市石碣鎮4局座涉賄案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昔日風光的局長,今日都戴上了手銬。 南方日報記者 蘇仕日 攝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石碣鎮光明市場鄭俊華團夥欺行霸市案拔出蘿蔔帶出泥,牽出4局座充當“保護傘”的黑幕。昨日,東莞第二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庭上,原石碣執法分局局長梁某忠等4人被控受賄罪、行賄罪,涉賄金額近23萬元。4名被告對受賄、行賄的事實表示認罪,但極力否認曾參與光明巿場的經營管理,撇清與鄭俊華的關係,並辯稱有自首情節,此案將擇日宣判。

  案情梳理 管理試點成官員斂財工具

  石碣鎮光明路此前一直存在小販亂擺亂賣、嚴重佔道經營的情況。2008年11月,石碣執法分局經提請上級部門同意,以單位名義租用東莞市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一場地成立光明市場,用於出租給流動商販,作為市場化集中管理小販的試點。

  然而,這一嘗試卻成為梁某忠等人的斂財工具。梁某忠在法庭上交代,當時,他與時任石碣執法分局副局長梁某裕、劉某烘,找到時任石碣社保局分局局長劉某潤商量,由劉某潤出資和經營市場,並給予梁某忠、梁某裕、劉某烘3人共40%的乾股。梁某忠還以避免市場成立後小販找執法分局麻煩為由,要求劉某潤交10萬元作為押金(後被梁某忠等3人及光明市場工作人員以分紅的形式私分)。

  劉某潤與梁某忠係高中同學。因擔心光明市場項目賺不到錢,劉稱自己曾一度考慮許久,不願意參與其中。後來,考慮到同學情誼及當時鄭俊華要求幫其找份事做,劉某潤才表示同意,隨即聘請鄭俊華為其打理光明市場上下瑣事,並從中給他5%的股份。

  不料此後,鄭俊華等黑惡勢力團夥自恃有4個“局座”做靠山,在光明市場冒充執法人員敲詐勒索、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收取保護費,橫行一時。

  據劉某潤在庭審期間交代,他與石碣執法分局的合作僅維持一年時間。起初,其佔股50%,合作不久,劉某烘認為分股不均,提出變更股份佔比,改為劉某潤、梁某忠各佔股30%,梁某裕、劉某烘合佔股30%。據統計,合作期間,劉某潤共分3次送給梁某忠3人乾股分紅約182500元。

  後來儘管已沒有合作,可為獲得梁某忠等人對光明市場的繼續關照,2009年底至2011年底兩年間,每到中秋、春節等節日,劉某潤都會以過節費的名義向梁某忠等人送錢。

  庭審現場 4名被告均認罪望輕判

  公訴機關指控稱,梁某忠、梁某裕、劉某烘3人多次通過入乾股分紅、收取好處費等方式,共受賄229500元;劉某潤多次向梁某忠等3人行賄,總額達219500元(另有10000元為鄭俊華向梁某裕行賄)。在法庭上,梁某忠4人均當庭表示認罪。

  不過,梁某忠、梁某裕、劉某烘3人否認曾利用職務之便在執法活動中規勸流動商販到光明市場擺攤經營,為劉某潤等人牟取更多利潤。他們辯稱,在執法過程中只是規勸小販到相關市場經營,並未強制指定必須到光明市場擺攤。

  此外,劉某潤對其參與光明市場日常經營的指控也提出異議。劉認為,自己從石碣執法分局承租光明市場後,對場地進行平整,並安裝了水電設施,只是將場地出租給流動商販收租,市場的日常經營為執法分局及鄭俊華等人,與其沒有關係。

  相關被告人是否具備自首情節成為法庭上各方辯論的另一焦點。梁某忠等4人均稱有自首情節,並退回全部受賄款;且其中不少人自稱為初犯,案發後主動到案,希望獲得輕判。

  劉某潤的辯護律師駱世明提出,劉某潤在反貪機關追訴其前往問話之前,已主動聯絡當地公安交代案情。且劉某潤在案件中屬被支配地位,乾股分紅也是梁某忠等人索要的結果,屬於被動行賄,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請求法院判處其緩刑。

  公訴機關認為,劉某潤投案係在紀委部門掌握相關線索之後,不能認定為自首。此外,劉某潤身為國家公務人員,依法不能從事商業經營行為,存在主觀上故意、客觀上行賄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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