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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訴黃光裕夫婦索賠案開庭 原告律師曾受襲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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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庭後,黃光裕夫婦的代理律師李默(右一)和趙國華接受採訪。本報記者裴曉蘭攝

  本報訊(記者裴曉蘭)昨天,中關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兩位股民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在市二中院開庭。黃光裕方的代理律師認為,股民提供的證據尚無法證明其有損失,即便有損失也和黃光裕內幕交易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主要是由系統風險所致。

  庭審于上午9時30分許開始,因旁聽席位滿員,記者沒能進入庭審現場。

  記者了解到,去年法院受理的起訴黃光裕夫婦的股民共有四位,但在上周,有兩位股民臨時撤訴,僅剩下李岩和吳先生兩位股民,他們的索賠金額分別為89萬元和500余萬元。股民代理律師稱,另兩位股民撤訴有特殊原因,準備充分後會再起訴。

  李岩是第一個起訴黃光裕的股民,去年,他在第一輪起訴時索賠金額為155元。撤訴後,他將索賠金額增加至89萬元。李岩稱,2007年6月,他購買了中關村科技股票,賣出後造成了損失。他認為,是黃光裕夫婦的內幕交易行為造成他進行了不恰當交易。

  昨天上午,法庭就李岩起訴的案件進行了調查和證據交換,雙方初步發表了質證意見,但沒有進行到庭審辯論階段。下午開庭的是吳先生起訴的案件。目前,上述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庭審聚焦

  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成焦點

  股民的代理律師張遠忠認為,此案是新類型案件,法院基於什麼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以前沒有經驗。他建議法院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即要求被告方來排除股民的損失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因果關係,讓被告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作為原告方,只需要證明我有交易,我有損失,你有證券欺詐行為就可以了。”張遠忠認為,如果按此原則,股民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黃光裕夫婦的代理律師對此有不同看法。黃光裕的律師付三中稱,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明其有損失,即便有損失,股民也沒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黃光裕夫婦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付三中説,原告主張交易中關村股票損失的期間為2007年至2008年。而在該期間,正是中國乃至全球因遭遇國際金融危機而發生股市崩盤之時。正是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和國家宏觀調控帶來的股市大幅下跌,導致股民蒙受較大損失。

  由於匯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國內和國際的突發事件、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動等所引發的系統風險,是整個市場或者市場某個領域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如果股民投資的損失是由系統風險造成,損失不應該由內幕交易行為人承擔,否則就構成了風險的轉移、損失的轉嫁。”

  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杜鵑的代理律師趙國華提出,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律師所稱的舉證責任倒置問題,並不是全球通稱的國際慣例。趙國華稱,按照中國的法律,如果股民能證明其損失與內幕交易人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才應該承擔,但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於原告,而不是被告。

  ■案中案

  原告律師遇襲被告方稱不知情

  昨天,原告律師張遠忠是拄著拐杖前去參加庭審的。他告訴在場的記者,在開庭前數日,他曾受到襲擊,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並懷疑是被告方所為,並在法庭上將此事提出。

  對此,黃光裕的另一名代理律師李默在庭後表示,對於張遠忠遭到襲擊一事,他們事前並不知情,當庭知道後也很驚訝。李默稱,他們已經向法庭説明,張遠忠自己要對事情本身負責,相信有關國家機關也能儘快查清事實。他們認為,張遠忠無端地向黃光裕一方提出懷疑,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張遠忠的這種表述,如果造成被告方不利影響,或者造成其他負面東西,我們也會追究他散佈這些內容給我們造成的損失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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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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