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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龍泉一男子因非法吸儲兩百餘萬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5日 18: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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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麗水7月15日電(童靜宜 鬱麗娟 吳娟)浙江龍泉一男子季某某假借“開辦公司”名義,以高息利潤為誘餌,以不特定社會公眾為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百餘萬元。同時,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利用信用卡透支人民幣共計兩萬餘元。日前,龍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信用卡詐騙罪,數罪並罰,判處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季某某,係龍泉一個體工商戶。2007年3月至2010年11月,季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開辦公司、承包項目等需要資金週轉為由,以個人名義,採用出具借條並承諾支付月息20‰-60‰的方式,向鐘某某、李某等24戶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445.99萬元。經核減本息人民幣231.55萬元,尚有人民幣214.44萬元不能歸還。

  同時,自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季某某通過向銀行申領“金穗公務卡”及“金穗貸記卡”的方式,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利用信用卡在龍泉市及外地多次進行取現和消費,透支人民幣共計2萬餘元。在透支後,被告人季某某遂變更了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並於2010年11月逃匿至四川省綿陽市等地以逃避銀行的催收。

  龍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個人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45.99萬元,經核減本息人民幣231.55萬元,直至案發尚有人民幣214.44萬元不能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同時,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人民幣2.7148萬元,數額較大,透支後變更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逃匿外地以逃避銀行催收,經發卡銀行三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而且,被告人季某某有前科情節,酌情從重處罰。另外鋻於季某某歸案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浙江龍泉
  • 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