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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宣判首例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 判處徒刑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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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東莞訊 記者常思雯、通訊員廖蔚報道:為了幫助一家公司快速通過手續,老公田某讓任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東莞市住建局”)建築市場管理科科長的妻子,在給項目檢查時給予關照,從中受賄23萬元。昨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田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沒收贓款,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5萬元。據了解,該案為東莞宣判的首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件,

  2009年1月12日,林某和陳某森(兩人均另作處理)出資成立浙一水東莞分公司,該公司需要在東莞市住建局市場科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並取得信用管理手冊後,方可承攬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兩人找到田某,希望他能動用妻子的影響力,幫助他們快速順利取得信用其管理手冊。林、陳兩人承諾事後會給好處費,田某同意。

  不久,東莞市住建局市場科派了檢查組到浙一水東莞分公司辦公場所檢查,檢查組認為辦公條件簡陋,不符合標準。在場的田某立即致電妻子,田的妻子便讓檢查組回去開會。1小時後,田的妻子又派另一組人員前去檢查,田某主動上前打招呼,示意給予關照,檢查順利通過。

  事後,林某、陳某森按照約定,送了浙一水東莞分公司三分之一乾股給田某。兩個月後,田某要求退股,林、陳兩人便給他賬戶裏打了23萬元。

  2011年9月20日,田某主動到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投案並退回全部贓款。

  昨天宣判時,田某沮喪地出現在法庭上,當他看到有記者參加庭審,立即用手掩住臉部。在田某聽到法院一審判處他三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罰金後,表示要上訴。

  田某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田上訴的原因可能是認為量刑過重,“他有投案自首情節,而且全部退還贓款,不應該判3年有期徒刑這麼重”。

  名詞解釋

  利用影響力受賄

  “利用影響力受賄”這一罪名是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出臺的一項新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通過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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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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