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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要求車主私了小交通事故 違者或被罰5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9: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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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吳亞東 《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涉及58項違法處理新增條款,其中的37項于6月1日起正式在道路交通執法中啟用。對於發生小交通事故後能“私了”卻不“私了”,侵佔了有限的道路交通資源的,當事司機將被罰款500元。

  據了解,經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到58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新增與調整,目前已完成其中部分條款在違法處理系統中的開發與測試。今年6月1日起,廈門市公安局對其中涉及的37項新條款在道路交通執法中正式啟用。

  據介紹,新的處罰條款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犯罪、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也要被罰5000元,暫扣一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以15日以下拘留。此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的,將被罰款1萬元,依法收繳、扣留機動車,並處以15日以下拘留;夜間亂打遠光燈將被罰200元,不按規定借道或變更車道的也會被罰300元。

  記者還了解到,根據新的處罰條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以及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整體質量、外形尺寸、最高時速等參數的,都要被罰款300元;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進入城市快速路、違反限制或者禁行規定的,將被罰200元;電動自行車佔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規定讓行的,將被罰100元;駕駛人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被罰款500元。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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