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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吳斌案肇事車主與駕駛員需承擔民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0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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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陳東升

  本報實習生王春

  今天下午,著名交通事故處理專家、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宋曉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採訪時説,“‘平民英雄'吳斌被金屬塊擊中犧牲事件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係特例。”

  宋曉春介紹説:“我們習慣上描述的交通事故是需要交通主體的確定行為,但某些交通事故的行為人只是暫時的不確定,等確認了金屬塊來源,肇事車主和駕駛員就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至於可能牽涉的行政、刑事責任或可能涉及機械事故,要等調查情況進一步明了才能判斷。”

  【事件回顧】

  金屬塊究竟從哪來?

  將這起事件理解為交通事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民法學教授張谷表示認同,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交通事故不一定要有兩輛車的實際接觸碰撞,像某些地方發生的不正當超車,導致旁邊車上的人因受過度驚嚇而摔下來,也屬於交通事故”。

  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怎麼發生的呢?

  5月29日中午11時40分,杭州長運運輸集團客運二公司駕駛員吳斌駕大型普通客車,在滬宜高速公路由無錫往宜興方向行駛至陽山段時,對向車道突然飛來一塊金屬塊,擊穿吳斌所駕客車前擋風玻璃,砸中吳斌胸腹部,吳斌因搶救無效于6月1日不幸去世。

  6月4日,江蘇省無錫警方證實,經過前期調查,擊中吳斌的金屬塊重達3.5公斤,經過專家及4S店、汽修廠相關人員論證,確認係車輛制動轂殘片,這起事故初步確定為意外。

  金屬塊究竟從哪來?是從哪輛車上飛出來,還是前車掉下來,被後車碾壓後飛起來砸中吳斌所駕駛的客車?

  “這是我們調查的重點和難點,調查組已排除人為拋擲的可能性。”無錫市交巡警高速三大隊副大隊長曹建平告訴記者,調查組已調取近20個收費站、服務區、高速公路段面等場所相關時段的視頻監控記錄,甄別篩選3000余輛事發時段途經滬宜高速的相關車輛,確定了9輛重點嫌疑車輛。

  “要與金屬塊‘飛出來'的特徵符合的車型,直覺判斷是一輛大卡車。”宋曉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車輛在高速行駛運轉,如果構造是內置型,那金屬塊肯定是飛不出來的,只能是外露型構造。

  “維修部門經常接觸類似的剎車轂脫落飛出來傷人的事故。”杭州長運集團副總工程師金柏正介紹説,“從監控視頻裏看到,當時只有一輛紅色重型卡車從對向車道駛過,我覺得它的嫌疑最大!”

  【責任分析】

  肇事者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確認了肇事車輛,那麼,這起事件中,肇事車主與駕駛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承擔民事責任是肯定的。”民法學專家、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羅思榮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而侵權責任法第69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汽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在行駛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是因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不影響侵權行為成立,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羅思榮介紹説,本事件中,車輛制動轂殘片擊中吳斌並致其死亡的事實和證據都非常清楚,因此,一旦最終確定肇事車輛,車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賠償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的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在內的相關費用。

  張谷分析認為,如果該肇事車輛在上路前經檢查是好的,而是在行駛中出現了問題,那麼可能涉及車輛質量或保養的問題,車輛質量問題涉及到的是製造商,是否可能存在設計缺陷;依據規定,所有允許上路的車輛都要登記並實施驗車程序,如果車主與駕駛員是合一的,駕駛員有義務檢查車輛的安全情況,如果沒有檢查,涉及的是駕駛人的過錯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屬於單位,且車主單位沒有履行督促教育義務,可能要和駕駛員一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無論是過錯還是意外,依據侵權責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張谷説,“強制責任險的賠償標準是遠遠不夠的,超出限額部分要由過錯一方即肇事車主或與駕駛員一同承擔。”

  本報杭州6月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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