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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失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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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宴上多喝幾杯酒,於是將小車委託給別人駕駛,當小車用完後卻沒有將車停放到原位置,結果,小車弄丟了。這其中失竊的責任該如何界定?日前,廣東明典律師事務所接手這樣一個蹊蹺的案子。

  一審:失車人自願賠償5000元

  2010年11月24日晚,小車主陳某、馮某在清城某一酒店經鄭某介紹認識,席間,陳某等人喝醉酒,便將車鑰匙交給馮某。事後,馮某開車將陳某等人送到清城區某娛樂城酒吧繼續娛樂。期間,馮某開著陳某的車到附近的銀行取錢。22時10分,馮某回來時因酒吧門前已停滿車,便將車停在娛樂城路邊,後回酒吧一起娛樂。小車鎖匙一直在馮某手上。22時35分之後,馮某走出酒吧打電話時發現小車不見了,尋找未果向公安機關報案。

  事後,雙方對車輛被盜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隨後,車主陳某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馮某賠償其經濟損失。被告馮某則認為:陳某的車確是在他手上丟失的,他有一定責任,但只同意賠償5000元。而據查明,失竊的小車是陳某2010年1月以一萬元的價格購置的一手車。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主張馮某未經其同意強行駕駛出去,隨後,該車是在馮某的控制之下被盜,因而,馮某對被盜車輛保管存在重大過錯,進而要求馮某承擔侵權責任,但陳某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鋻於陳某是在車輛被盜前,因醉酒是自願將車交由馮某駕駛,馮某駕駛陳某的車輛是視為經過陳某許可。而陳某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馮某就保管其車輛方面存在過錯。因此,並不能認定陳某車輛被盜馮某存在著過錯。但馮某自願賠償車主5000元,一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可。

  二審:雙方各承擔一半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後,陳某對此判決不服,遂向清遠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人民法院認為,馮某接受陳某的請求代為駕駛,雙方善意代駕行為之間形成無償的委託合同關係,馮某在接受陳某代為駕駛請求後,應當負有注意確保安全駕駛以及車輛妥善保管義務,馮某將陳某送到酒吧後,又單獨外出辦事,車輛實際在馮某控制之下。基層法院將證明馮某保管車輛是否存在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陳某,過分加重陳某的舉證責任,應由馮某承擔證明其控制車輛期間,已經履行妥善保管義務的舉證責任。另外,馮某停放車輛的地方並不在監控錄像的範圍內,且馮某無證據證明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因此,馮某對車輛失竊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在委託馮某代為駕駛期間,未盡安全提示義務,及負有選任駕駛員過失的責任,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失程度,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的民事責任。因此,二審法院認定代駕人失車應賠償車主損失5000元,原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有誤,否認代駕人的過錯是錯誤的,但法院的實體處理無錯誤,為此,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判由代駕人支付賠償金5000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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