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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招商證券原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00: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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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0日電 中國證監會今天通報了4起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接下來一段時間證監會將陸續披露幾批案件,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

  招商證券原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等涉嫌經濟犯罪及證券違法違規案

  2012年1月10日,證監會對招商證券原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涉嫌在從事項目保薦期間的違法違規事項立案調查。調查發現,李黎明涉嫌職務侵佔、內幕交易、違規購買所保薦的擬上市公司股權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為招商證券保薦團隊負責人,在負責保薦深圳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漫步者)等多家公司證券發行項目的過程中,以自己實際持有股權並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嘉晨)、萬安嘉晨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或借用無錫同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虛構仲介業務的方式,侵佔招商證券公司資金3000余萬元。李黎明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經濟犯罪。

  2011年3月初,漫步者擬定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3月26日,漫步者公告該方案。上述事項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11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李黎明作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薦團隊負責人,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李黎明利用其弟李某某賬戶在敏感期內交易漫步者股票,買入金額281萬元,實際獲利9萬元。李黎明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規定的情形。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有關規定,2012年4月11日,證監會已將上述李黎明涉嫌職務侵佔等經濟犯罪和內幕交易違法犯罪的事實、證據移送公安機關。

  2010年3月,李黎明在擔任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西林科)上市項目保薦團隊負責人期間,以實際控制的上海嘉晨名義,出資3000萬元購買江西西林科5%股權。李黎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牟取不正當利益”和第五條“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的規定,證監會將按照有關程序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江蘇開元國際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

  經查,2007年2月27日,江蘇開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開元)向其控股股東開元集團書面彙報200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內容為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1元。時任開元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丁建明指示江蘇開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終確定為每10股送2股轉增7股派1元現金。2007年初,丁建明向開元集團的合作方陳某借用其控股企業“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證券賬戶由開元集團使用,並安排開元集團財務人員向上述兩個賬戶轉入2000萬元資金。丁建明指揮顧某、萬某先後向操盤手宋某、任某發佈交易指令,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利用上述賬戶買入“江蘇開元”股票317萬股。確定分紅後,上述賬戶陸續賣出“江蘇開元”股票,獲利約1109萬元,全部轉回開元集團。

  開元集團利用“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江蘇開元”股票,該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原開元集團董事長丁建明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有關規定,內幕交易行為達到“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等任何一種情形的,都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對其指使有關人員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股票為公司牟利的行為矢口否認,並隱瞞其借用他人賬戶的事實。經過調查人員不懈努力,在外圍取得包括書證、證人證言在內的大量證據,最終查清了案件事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單位實施的內幕交易案。開元集團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在上市公司利潤分配過程中自導自演、提前埋伏,通過內幕交易手段獲取非法利益,這是一起惡意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本案除具有內幕交易的一般特徵外,還有其自身特點:一是企業對主要負責人、高管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時任開元集團董事長丁建明,利用大股東的控股地位,擅自調整控股上市公司配送分紅方案,並利用決策和掌握的調整後上市公司高比例送配股份這一內幕信息,交易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為集團謀取利益。二是涉案人員首先指使其他公司開立證券賬戶並控制和使用,同時利用多個關聯公司間接轉入資金,買賣“江蘇開元”股票。交易完成後,又陸續將資金和買賣股票的收益通過關聯公司轉回,以達到隱瞞事實,逃避監管的目的。

  該負責人強調,本案的查處再次警示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濫用自身控股地位,通過非法手段利用上市公司牟利,破壞證券市場運行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任何試圖掩蓋其犯罪形跡的行為終會被揭穿,希望潛在的違規者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熱詞:

  • 證監會
  • 李黎明
  • 證券法
  • 證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