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證監會通報李黎明等涉經濟犯罪證券違法違規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1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會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2012年1月10日,證監會對招商證券原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涉嫌在從事項目保薦期間的違法違規事項立案調查。調查發現,李黎明涉嫌職務侵佔、內幕交易、違規購買所保薦的擬上市公司股權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一、涉嫌職務侵佔等經濟犯罪行為

  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為招商證券保薦團隊負責人,在負責保薦深圳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漫步者)等多家公司證券發行項目的過程中,以自己實際持有股權並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嘉晨)、萬安嘉晨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或借用無錫同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虛構仲介業務的方式,侵佔招商證券公司資金3000余萬元。李黎明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經濟犯罪。

  二、涉嫌內幕交易“漫步者”股票的違法行為

  2011年3月初,漫步者擬定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3月26日,漫步者公告該方案。上述事項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11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李黎明作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薦團隊負責人,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李黎明利用其弟李某某賬戶在敏感期內交易漫步者股票,買入金額281萬元,實際獲利9萬元。李黎明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規定的情形。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有關規定,2012年4月11日,證監會已將上述李黎明涉嫌職務侵佔等經濟犯罪和內幕交易違法犯罪的事實、證據移送公安機關。

  三、違規購買所保薦的擬上市公司股權行為

  2010年3月,李黎明在擔任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西林科)上市項目保薦團隊負責人期間,以實際控制的上海嘉晨名義,出資3000萬元購買江西西林科5%股權。李黎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牟取不正當利益”和第五條“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的規定,證監會將按照有關程序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本案是主要發生在證券市場保薦業務中的違法違規案件,涉案主體職位較高、涉案金額巨大、涉及業務單位較多、違法事項繁雜,具有較強的典型性。李黎明作為保薦代表人和較高層次的投行管理人員,置法律法規和職業操守于不顧,實施多種違法行為,破壞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正常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實為證券公司投行業務中的害群之馬,其行為相當惡劣,性質非常嚴重,現實警示意義特別突出。

  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完善投行保薦業務規則,加大業務監管力度,規範投行業務人員行為,對一批未盡職的保薦代表人進行了嚴肅處理。本案的迅速查處,再次表明證監會嚴格執法、依法查處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三公”原則的堅定決心,並將進一步匡正行業風氣,促進投行業務和證券市場更加規範健康發展。

熱詞:

  • 李黎明
  • 證監會
  • 經濟犯罪
  • 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