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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喝喜酒醉死新郎賠錢 同席斟勸酒者共同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6: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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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萬勤 通訊員 江霞)一場婚宴,同桌10人吃飯,共飲白酒5瓶,1人醉酒死亡,為此,死者家人將新郎和6名同桌的飲酒人告上法庭索賠。記者昨從江夏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巡迴審判庭對這起引人注目的因飲酒死亡引發的賠償案進行了公開宣判,7名被告按斟酒、勸酒等責任,賠付6.67萬元。

  2011年10月2日,楊某在家中舉行婚禮,韓某受邀參加,並與何某、李某、魏某、黃某、王某、汪某等10人在同一酒桌吃飯,席間,有3人不喝酒,其餘6名同桌飲酒人,雖與韓某並無深交,但均知韓某當天是駕車前去赴宴,仍與其喝酒。

  7人共喝了白酒近5瓶,韓某呈現醉酒狀態,被人送回家後,又送到醫院搶救,並診斷為急性酒精中毒,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36歲的韓某正當年輕力壯,身體一向很好,但喝頓酒説沒就沒了,悲痛的韓某家人將婚宴的主辦人楊某及與韓某同桌飲酒人都告上法庭,要求7名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萬餘元。

  江夏法院在審理此案了解到,作為婚宴的主辦方,被告楊某應當對來客盡到勸誡和救助的義務,但直到韓某人事不省,才將其送回家。

  而被告何某與李某該酒席上負責斟酒,且何某是與韓某飲酒最多之人,三人離席時間亦最晚,因此,何某在勸酒過程中過錯較大。而被告黃某等在酒席未散時提前離席,對其後情況不知,三人過錯較小。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韓某醉酒後,其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同桌人不能證明對其進行了及時的勸誡和救助,均存在一定過錯。韓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該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及飲酒的危害,但是仍然放縱自身行為,對其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法院由此判決:新郎官楊某應對韓某的死亡後果承擔10%的責任,負責斟酒的何某應該承擔5%的責任,李某承擔2%的責任,被告王某、汪某、黃某應各承擔1%的責任,另一被告魏某與韓某家屬協商已作賠償,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

熱詞:

  • 韓某
  • 勸酒
  • 被告
  • 喜酒
  • 同桌
  • 李某
  • 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