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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交通“服務中心”違法收費 法院三判難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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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章丘市棗園街道辦事處村民高其班等人向本報反映,章丘市交通運輸局在辦理和審驗車輛運輸證的過程中,要求車主必須交納中轉信息服務費和會費,每車每年共計250元。高其班等人曾將章丘市交通運輸局告上法庭,章丘市人民法院先後3次裁定章丘市交通運輸局的收費行為違法,但章丘市交通運輸局仍在收取該項費用。

  車主遭遇不交“服務費”,就不給蓋章辦證

  高其班説,2010年3月29日,他到章丘市棗園運輸管理所,為自己機械廠的凱馬貨運汽車辦理《道路運輸證》。按照正規辦理程序,他只需要提交車輛行駛證、購車發票、駕駛證和身份證等證件,證件和手續審核通過,即可以辦理《道路運輸證》,“但他們讓我再交250塊錢,不然就不給蓋章辦證。”

  這250元是以服務費和信息費的名義徵收的。高其班説,核查完證件和手續之後,運管所的工作人員要求他簽訂一份“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集約化經營合同書”,表明自願將車輛加入集約化運營,並每年支付240元服務費。當時,高其班認為加入集約化運營並不能給自己帶來實際的便利和服務,因此予以拒絕。

  高其班説,因為急著用車,為了儘快拿到《道路運輸證》,他只得簽訂該合同,並交納240元費用。合同書顯示,乙方為高其班,收費的甲方公章為“章丘市道路運輸綜合服務中心”。

  另一位車主焦守磊説,辦證過程中,他們還“被”加入章丘市道路運輸協會,每年徵收10元會費。至於加入該協會的意義何在,焦守磊稱不清楚,加入協會也不是自己的真實意願。

  交250元費用的並非個案,記者走訪的運輸車司機都表示,大約10年了,每年都要交服務費和會費,不交的話就不給蓋章。“歷下區就沒有這項收費。”在章丘市做生意的貨車司機胡先生説,他來自歷下區,貨車手續都在歷下區辦理,從未被徵收過類似服務費。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車主向記者展示了日期為2012年3月16日的收費單據和發票。服務費的發票為兩張一百元定額發票和兩張二十元定額發票,蓋章為“章丘市道路運輸綜合服務中心”;會費為一張單據,名為“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蓋章為“章丘市道路運輸協會”。

  3月22日上午,記者在棗園運管所看到,等待車主簽訂的“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集約化經營合同書”仍成摞擺放在服務台前。“需要交服務費和會費。”一位工作人員的回答很簡短。

  法院判決法院三次判決交通局收費違法

  雖交納了服務費和會費,但高其班認為該項收費沒有法律依據。2010年6月13日,高其班將章丘市交通運輸局告上法庭,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交通運輸局的收費行為違法。勝訴之後,他又于2011年8月和11月,分別義務為有同樣遭遇的車主焦守磊和張永國擔任代理人,依法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到兩年時間,高其班等人先後3次狀告章丘市交通運輸局,法院的3份判決結果大致相同,均裁定章丘市交通運輸局收費行為違法。

  在法庭上,章丘市交通運輸局辯稱,250元並不是該局收取的,其中會費是由章丘市道路運輸協會收取的,服務費則是由章丘市道路運輸綜合服務中心收取的。“原告車輛因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自己無法辦理(《道路運輸證》),就與服務中心簽訂‘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集約化經營合同書’,在交納了中轉信息服務費後,由該服務中心為其辦理了《道路運輸證》。會費是原告自願交納的,與被告無關。”法院判決書上的被告辯詞稱。

  但是經過調查取證,法院並未採納被告章丘市交通運輸局的辯護意見。最終,章丘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為,“章丘市交通運輸局作為辦理《道路運輸證》的職能部門,對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審批,是其法定職責。高其班向服務中心交納服務費240元、向章丘市道路運輸協會交納會費10元,發生在辦理運輸證的過程中,收費單位、地點均與章丘市交通運輸局有一定的關聯,被告不能證明原告是自願交納。此外,被告利用工作職權為其他部門、單位收費提供便利,應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判決,章丘市交通運輸局敗訴,並賠償高其班910元。

  記者調查“服務中心”主管部門為運管所

  在庭審過程中,章丘市交通運輸局還出具了“服務中心”的營業執照和發放的便民服務卡。

  該“服務中心”的營業執照顯示,章丘市道路運輸綜合服務中心是一個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任照海,註冊資金40萬元,看上去好像跟章丘市交通運輸局沒有直接關係。但經調查記者發現,該服務中心的經濟性質並非私營,而是全民所有制;該法定代表人任照海也為章丘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

  為進一步求證,高其班向工商局提取“服務中心”成立時的驗資申請表,驗資申請表顯示,驗資時間為1999年2月3日,也就是説“服務中心”成立已有13年之久;主管部門為“章丘市交通局運管所”,而運管所是交通局下屬的派出單位。

  受訪者均表示,從未享受到該“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合同載明,“服務中心”要向車主提供相應服務,包括代辦道路運輸經營開業、停業手續,代收道路運輸營業稅,傳遞運輸信息服務,組織營運手續年度審驗等。

  對此受訪車主們進行了逐一反駁,“誰家的開業、停業不是自己張羅?個體戶的營業稅我們早就不用交了;這麼多年從未見過發來的運輸信息;手續年度審驗還用組織嗎?過了期限不來就要罰款,誰敢不來?而且,審驗不是運管所的事兒嗎?”

  文/片本報見習記者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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