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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公司網上“曬”被開除員工信息被訴上法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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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華偉繪

  【核心閱讀】

  四川一網絡公司與3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其下屬網站論壇發帖,公開被開除員工的照片和個人信息,並公佈開除原因。3名被開除員工認為原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一紙訴狀將“老東家”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被告即原公司的發帖行為侵犯了原告名譽權和隱私權,應當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011年6月29日,在一家名為“宜賓泡菜罈網絡社區”的網站上,出現一則“關於開除何某、羅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正是這家網站的“上級”尚遊網媒。在這篇文章中,尚遊網媒公佈了一些事例和材料,同時寫道:“以上事實證據確鑿,是非曲直由各位評判,這樣的人員你們敢聘用嗎?”被開除員工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經在公司擔任的職務也一併公開,該帖被網站不僅“全局置頂”,而且當日進行加亮顯示。

  “這篇帖子就是為了污衊、詆毀我們,降低我們的社會評價和炒作論壇人氣。”據何某等被開除的員工介紹,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時,該帖已有13978人次瀏覽,並有207人次參與討論,他們為此經常失眠、痛苦不堪。不僅如此,該帖阻礙了原告的再就業,一些原本有聘用意向的單位因有所顧忌而選擇放棄,致使原告蒙受經濟損失。由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原告名譽損害費、精神損害費和經濟損失共計1萬元。

  而被告辯解,公司一名高管在沒有得到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發佈了該網帖,因此發帖行為與公司並無直接關係,不應由該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被告表示,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網帖所述情況基本屬實,因此並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是否應對發帖一事承擔法律責任,不在於發帖人是否實際取得了被告的授權,而在於普通讀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該帖的發佈是公司的行為。此外,該網帖以適當語言公佈解雇原因便已足夠,無需進一步公佈被解雇人員的姓名、住址、照片,併發表“這樣的人員你們敢聘用嗎?”的評論,該行為已明顯超越了澄清事實、消除誤解的範圍,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

  由此,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認為被告作為公共網絡平臺的建設經營者,應當承擔起倡導網絡文明的責任,不應以“證據確鑿”等判定式語言向社會公眾發佈未經證實的信息,帖文中不應含有人身攻擊的內容,更不應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該發帖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案件評析】

  私權行使不能超出範圍

  本案中,公司雖然有在網絡上就內部重大事宜進行陳述和評論的權利,但此權利不得濫用,至少需滿足“有理”、“有據”和“有度”的要求。

  公司所公佈之信息應在客觀上屬實,即有“理”。在滿足了理的要求之後,從程序法的角度而言還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即有“據”,否則在訴訟中可能敗訴。更重要的是,公司還應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私權,不得超越權利範圍而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即有“度”。在本案中,公司公佈原告的姓名即可,其同時公佈原告住址、照片等私人信息的行為,無疑超出了其權利的範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委員會委員 陳立彤

  要維權手段也必須合法

  本案中,被告或許原本是出於“維權”的目的而進行辟謠,但因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注意維權手段的合法性。如果網帖內容屬實,被告完全可以通過訴訟與被開除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賠償損失;對於侵犯該公司名譽權的行為,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公司的名譽、消除影響。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便網帖內容屬實,但在未經原告同意,被告擅自公佈原告姓名、住址等個人隱私,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仍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北京市昊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 勇

  網絡公司可向發帖人追責

  發帖行為的對應方是不特定的公眾。在瀏覽網帖時,公眾會根據一般常識判斷網帖內容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在本案中,由於網帖被網站“置頂”,而且其署名也是該網站的上級公司,因此公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發帖行為是得到了網絡公司授權的。如果真如被告所言,發帖並未經過授權,那麼被告即該網絡公司還是應當承擔原告名譽受損的後果,但其在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後,可以另行對發帖人進行追責。

  外交學院法學副教授 張 華

熱詞:

  • 被告
  • 開除員工
  • 侵權責任
  • 公司公佈
  • 名譽權
  • 維權
  •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