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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防四高管私發123萬“過節費”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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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佳節到來之際,一起因節日發放過節費而引發的貪污窩案應當引人們的警惕。廣州市人防項目開發中心原主任袁玉文、原副主任肖紅衛、原書記張群山、原辦公室主任苗麗霞,因發放過節費私分123萬等廣州市中院一審定罪量刑。

  發放過節費私分123萬

  據指控,2004年初,廣州火車站人防工程管理所(2008年1月改為廣州市人防項目開發中心)時任所長的袁玉文與副所長肖紅衛、黨支部書記張群山決定,對國家“平戰結合”轉向資金採用虛開發票衝賬套現的方法,按照領導、中層領導、普通職工三個標準以“過節費”名義發放,並安排時任該所行政人事部副部長的苗麗霞負責操辦。

  從2004年初至2009年3月,該所發放現金人民幣84.87萬元、發放購物卡價值人民幣38.12萬元,共私分國有資産人民幣122.99萬元。

  高級商場消費報銷

  2004年初至2009年3月,袁玉文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在廣州友誼商店購買的個人生活用品的發票在單位賬上報銷,共計侵吞公款人民幣63萬餘元。同一時期,肖紅衛也將自己在廣州友誼商店購買的個人生活用品的發票,以同樣方式報銷,貪污公款人民幣11萬餘元。此外,肖紅衛還購買了大量的假餐飲發票,以接待費的名義報銷,先後貪污公款68.4萬餘元。

  出國公幹借支消費

  另據指控,2005年初,袁玉文第一次出國公幹去了阿根廷,他讓苗麗霞在單位賬上借支現金人民幣2.4萬元,兌換成約3000美元,並另找發票以購買食品、花木等名義將該借支款平賬。2009年1月5日,袁玉文第二次出國公幹去了西班牙,他再次讓苗麗霞在單位賬上借支現金兌換成2000歐元(折合人民幣1.9萬餘元)用於出國期間的個人消費,並另找發票將該借支款平賬。

  原主任獲刑五年

  庭審中,四被告人的律師認為火車站管理所及開發中心私分的“過節費”不屬於國有資産,四被告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廣州火車站人防工程是由廣州市人防辦管理的人防國有資産,根據《人民防空國有資産管理規定》以及《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防辦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利用人防國有資産,開展平戰結合,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及經營部門繳納的人防國有資産佔用費即平戰結合收入均屬於人防國有資産。

  雖然2004年至2006年,火車站管理所完成了市人防辦下達的經濟指標,其發放的“過節費”也沒有超過有關規定“全年自主經營收入的40%”,但根據該《分配試行辦法》的實施要求,其分配方案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才能執行,而上述期間,“過節費”的發放方案並未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另2007年至2009年,火車站管理所及開發中心未完成經濟指標,依照《分配試行辦法》是不能發放獎勵金的。因此,火車站管理所及開發中心發放過節費的行為屬於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的私分國有資産行為。

  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相應的指控罪名成立,鋻於四被告人自首認罪,被告人苗麗霞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袁玉文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五萬元、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肖紅衛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五萬元、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張群山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二萬元、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苗麗霞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免予刑事處罰。

  扣押被告人袁玉文的500000元、被告人肖紅衛的723000元、被告人張群山的224700元、被告人苗麗霞的48800元發還給被害單位廣州市民防辦公室。

  追繳被告人袁玉文、肖紅衛、張群山、苗麗霞私分國有資産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以及被告人袁玉文、肖紅衛貪污未退繳的違法所得發還給被害單位廣州市民防辦公室。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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