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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原院長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6日 1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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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5月16日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6日向記者透露,該院日前對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原院長王穎、原辦公室主任王以民涉嫌私分國有資産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王穎、王以民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穎、王以民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分別判處王穎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6000元;王以民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罰金3000元。

  據法院介紹,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間,被告人王穎、王以民在分別擔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繼續教育學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期間,以購買辦公用品的名義購買購物卡,或將收取的學生住宿費收款後不入賬而以獎金、勞務費、過節費等名義,發放給繼續教育學院教職員工及外聘教師,共計514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後,二被告人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穎、王以民利用職務便利,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