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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談“同案異判”現象 稱媒體應合理引導民意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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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社會矛盾和問題也在凸顯。民眾在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積怨在很大程度上聚集到了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可能面對的不僅僅是各自獨立的個案,還有個案背後所折射的不同的利益群體,個案觸發了公眾廣泛的利益認同,形成了利益表達和維護的需要,從而使事件超越了孤立的個體範疇,具備了一定的公共性。

  當前民意對刑事司法寄予了太多的期望,一旦個案的審判結果與民眾的內心感受不一致時,就會形成強烈的民意來批判、干擾司法。不可否認,民意對刑事司法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其所存在的消極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司法實踐中相同的案件,由於受到民意影響的程度不同,審判結果大相徑庭的現象並不鮮見。

  民意對刑事審判的影響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進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提升,社會各界對司法公正的要求越來越具體化和精準化,背離司法公正要求的“同案異判”現象越來越被世人關注。近年來我國“兩會”代表也連續就此問題提出議案和建議,多少反映了此現象的嚴重性。就我國現實情況而言,民眾的法律意識還比較薄弱、民意還欠理性,因此如何合理引導民意,新聞媒體起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從近期發生的“同案異判”的兩個案例出發,就新聞媒體如何影響民意,並因此導致“同案異判”的現象進行分析。

  案件一:貴州高爾夫球案。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間,被告人騰彩榮等三人竄至貴陽高爾夫度假中心球場,將1249個高爾夫球盜走,價值人民幣15513元。一審判處騰彩榮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龔連平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9000元;判處段貴友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後,修文縣人民檢察院以適用緩刑不當、量刑畸輕為由,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而騰彩榮也提起了上訴。2009年8月10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發回重新審判。2009年12月20日,修文縣人民法院重審後依法判決:被告人騰彩榮、龔連平、段貴友無罪。

  案件二:北京高爾夫球案。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馮書凱利用認識高爾夫球場保安張永永、張偉等人的機會,商定由他們把馮等人帶入球場拾球,並負責望風。馮書凱承諾每撿一個球給他們一塊錢。隨後,馮書凱雇用另一被告人為其撈球。在近2個月時間內撈了1620個,價值人民幣10054.8元。2011年8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馮書凱等四人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2011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兩個幾乎完全相同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卻是截然相反的判決。如何讓國民理解刑法的公平,尤其是案件二中的行為人,如何讓其接受有罪的判決?因此有必要對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本身、案件審理過程中所受民意的影響進行分析。上述案件,其性質均為未經高爾夫球場的管理者同意,擅自進入球場拿走高爾夫球,能否以盜竊罪論處。其實質在於該球在球場內是否屬於有人佔有的財産,而不在於財物的所有權是否歸屬球場的管理者。

  刑法不僅僅是保護財産所有權,更重要的是維持佔有秩序。高爾夫球場屬於一個較為封閉的空間,未經許可不得入內。高爾夫球場內的財産當然屬於有人佔有的財産,其他人取走該球定盜竊罪當屬無疑,上述兩案件的行為人均應以盜竊罪論處。上述案件的處理截然相反。

  媒體應合理引導民意

  案件一中相關當事人最終被認定為無罪,並且是在一審已經認定為盜竊罪的情況下,重審、終審均認定為無罪。不容忽視的原因是,在案件一的審理過程中,大量新聞媒體對案件一進行報道並基於此而影響民意,最終左右司法判決。而案件二在審理過程中,幾乎沒有任何重要新聞媒體對此予以報道,民眾的關注度明顯較之案件一要小很多。從案件的發展進程來看,新聞媒體的報道、民意的興起,是案件一作無罪判決的一個重要原因。

  案件二中,行為人是從事二手球批發的,較之案件一中的主體“失地”農民而言,民眾、新聞媒體對其的關注度也明顯降低。案件一在一審判決後吸引了全國主流媒體如《南方週末》、中央電視臺《今日説法》、《江西衛視》、《山東衛視》等的關注,新聞媒體對此案的報道,除了報道客觀事實之外,幾乎無一例外地都在情感上偏向於弱勢群體農民,這也迎合了民意對弱勢群體同情的心理,尤其是在當今社會矛盾較為尖銳、貧富差距較大,民眾對弱勢群體給予了更多的同情,與案件當事人一方有著相同背景、困境的民眾,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及結果予以了高度關注。國內最具影響力之一的報刊《南方週末》刊登了《圈地無妨,撿球有罪?失地農民和高爾夫球場之爭》的文章,其標題對“失地農民”這一弱勢群體地位的突出,就已經使讀者對農民産生了同情。同時標題中“圈地無妨,撿球有罪”的字眼,使民眾對高爾夫球場産生了反感而對“撿球”農民産生了同情。在這篇文章中,開篇之處並沒有提及案件本身,而是談及農民怎麼樣失去了土地而造成了現在的失業狀態,高爾夫球場是如何“圈”農民的土地等,凸顯對農民的同情。

  其他新聞媒體對案件一的報道也大都如此,這樣一來,民眾關注的焦點已經不限于案件事實及其法律適用,而是關注的是“弱勢群體農民”與“強勢群體高爾夫球場”的“爭鬥”,民眾幾乎是“無罪判決”一邊倒的聲音。不能不説,民意給法院的審判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在案件一中,一審法院一審時認定成立盜竊罪,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再次認定為是無罪、二審法院維持無罪判決。一審法院,在無任何新的證據出現的情況下,在一審和重審時,作出兩個完全相反的判決。由這一案件所引發的民意已經不僅僅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失地農民”與“高爾夫貴族”之爭,更深層的是兩者所代表的社會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衝突。針對這種衝突,為了緩解民意,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犧牲法治。

  司法在某種程度上雖然要順應民意,但更應該引導民意在法律的框架之內積極發揮作用,而不是任由民意干擾司法、甚至破壞司法。司法應保持其自身的獨立性,這是邁向法治社會的當然要求。但是,法治的進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國目前情勢下,民意對刑事司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甚至是無法避免的,當然,其中的積極意義我們是不容否定的。但對於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不良影響,即使無法全部避免,也應最大可能地將其減低。

熱詞:

  • 民意
  • 合理引導
  • 失地農民
  • 無罪
  • 南方週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