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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新婚法分房案宣判 女方分房要求被駁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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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是外地人沒有北京戶口,房産證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現在丈夫要求離婚想獨佔該房,為此荊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房屋的共有産權。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依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應當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産,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後,本市首例相關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荊女士回憶説,她與李先生於2006年8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于2007年1月按揭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總價40萬元。買房時,她沒有北京戶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戶口。由於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他們在辦理房屋産權過戶登記時,只記載了李先生的名字,荊女士的名字未能記載。

    荊女士稱,買房時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貸款,後來,兩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種種理由想和她離婚,且拒絕在房産證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獨佔房産的意思。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她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産權。

  丈夫稱房屋父母出資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荊女士的説法。李先生説,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資的,該房屋登記在其本人名下,是對他個人的贈與,他從未多次提出離婚。李先生認為,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他要求駁回荊女士的訴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説法,李先生請來自己的母親出庭作證。作為證人,李先生的母親説,是她主動要求給兒子李先生買房,她和老伴陪著兒子兒媳一起去看的房,她總共給了兒子17萬多元用於購房。荊女士不認可證人李母的説法,她表示婚後購房其父母也出資了,購房款中還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決

  房産歸丈夫個人所有

    豐臺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荊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係李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産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涉案房屋應當屬於李先生的個人財産,原告荊女士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産,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指出,由於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稅款及之後的房屋貸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財産支付,故如果以後原被告出現離婚情形,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新婚姻法面面觀】

    新《婚姻法》引發保單加名 專家:不“保險”

    昨日,記者從佛山本地的保險公司了解到,佛山近日出現夫妻保單加名增多現象。對於這種做法,保險公司業內人士提醒,投保人更改受益人不需知會原受益人,因此,即使現在在另一半保單上加自己名字也不一定“保險”。

    專家釋疑婚姻法新解:房租應算夫妻共同財産

    新解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吳曉芳對此解釋説,由於房租收入在收入過程中存在經營的因素,與夫妻雙方的主觀努力有一定關係,因此不能視為資産自然增值,所以房租收入應是夫妻共同財産。

    專家解讀婚姻法新解釋 明確凈身出戶防“閃婚”

    女方如果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裝修款也相應地融入了房屋的價值中。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也當然會一併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産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佔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

    別誤讀婚姻法新解釋 房産證一個名也是共有

    就筆者了解,對於新解釋的此類解讀不在少數,多數人甚至是許多媒體都認為新解釋對家庭不動産在夫妻離婚時的分配有了重大的變化,導致處於家庭經濟地位相對弱勢的一方在法律上也失去了保障。這實在是對新解釋的一種誤讀。

    專家稱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不適用《婚姻法》新解

   趙三平律師介紹説,李先生與延女士的同居行為不是事實婚姻,那麼他們在同居期間置辦的共同財産,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産,而是一般共同財産。在分割一般共同財産時,像傢具和房屋,相關發票或産權證上寫的誰的名字,就歸誰所有,另一方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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