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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判新婚法第一案 女方分房被駁僅可獲補償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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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法第一案 女方分房被駁

  因是外地人沒有北京戶口,房産證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現在丈夫要求離婚想獨佔該房,為此荊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房屋的共有産權。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依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應當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産,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後,本市首例相關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荊女士回憶説,她與李先生於2006年8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于2007年1月按揭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總價40萬元。買房時,她沒有北京戶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戶口。由於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他們在辦理房屋産權過戶登記時,只記載了李先生的名字,荊女士的名字未能記載。

  荊女士稱,買房時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貸款,後來,兩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種種理由想和她離婚,且拒絕在房産證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獨佔房産的意思。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她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産權。

  丈夫稱房屋父母出資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荊女士的説法。李先生説,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資的,該房屋登記在其本人名下,是對他個人的贈與,他從未多次提出離婚。李先生認為,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他要求駁回荊女士的訴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説法,李先生請來自己的母親出庭作證。作為證人,李先生的母親説,是她主動要求給兒子李先生買房,她和老伴陪著兒子兒媳一起去看的房,她總共給了兒子17萬多元用於購房。荊女士不認可證人李母的説法,她表示婚後購房其父母也出資了,購房款中還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決

  房産歸丈夫個人所有

  豐臺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荊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係李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産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涉案房屋應當屬於李先生的個人財産,原告荊女士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産,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指出,由於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稅款及之後的房屋貸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財産支付,故如果以後原被告出現離婚情形,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晨報記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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