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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尊重有産者的善法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8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市場紅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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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週刊》特約作者 劉思恩

  最近新婚姻法關於夫妻房産歸屬的説法,鬧得沸沸颺颺。咱們玩股票的人,其實很應該關心關心這方面的事兒,因為這可不是簡單的家庭經濟問題、男女社會地位問題,而是體現出這個社會對財富分配的主流思潮和司法原則。

  其實之前的《婚姻法》關於婚姻財産分配的司法解釋中就明確:婚前資産,一方有確鑿購買記錄的,另一方無權佔有,除非兩人談妥進行贈予。婚後資産,比如房産的每月按揭還款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如發生大幅升值,沒直接出資買房的一方未必能足額享受。此外,在房産證上加名字、但沒有出資購買記錄的一方,在離婚時一般只能分到房産的10%~30%,並不能想當然地一人一半。事實上,即便不加名字,離婚司法判決中本來就會根據婚姻存續時間、離婚過錯、家庭貢獻等因素,讓房産證上沒名字的那方也分得一部分財産。所以不出資卻要加名字的做法,實在是有損顏面而實惠有限的愚蠢做法。

  筆者行文中使用一方、另一方之類詞眼,而不説男方、女方,因為筆者一貫認為在當今社會,如果男女都是在30歲前適齡結婚的,雙方收入水平應該差異不大,而且雙方父母的資産也應該差不多。如果有一些男方家庭資産大幅高於女方的例子,那從統計意義上説,社會上就應該有差不多數量的相反案例,即女方家當大幅高於男方家庭資産。所以,新婚姻法和舊法相比,要重新分配的利益只在於富人和窮人之間,而不男人和女人之間。

  應該承認,新婚姻法在原來司法解釋基礎上,用更為明確的成文條款,進一步保護了有産者的利益。同時,新婚姻法也沒有禁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對另一方提出重新分配財産的要求,只是新法迫使那些對另一方資産有企圖的人,用更赤裸裸的方式去達成自己的訴求,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又要利益還要保住面子。

  當然,“合法”的財富未必是符合某一種道德體系的財富,也未必是符合普世價值觀的財富。比如炒股、炒房的投機收入,在有些時候、有些地區,很可能被認為在道德上是不正義的。如果我們覺得社會分配不公,那就應該通過修改稅法、遺産繼承法,甚至戶籍制度、教育制度、高考制度、勞動法等工具去重新調整。而試圖通過婚姻法去均貧富,是不倫不類的,也是大煞風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