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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以案説法:婚姻法新解釋生效後房産怎麼分?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8日 09: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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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生效實施,重點對“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在19個條款中,涉及到財産的條款佔了大半。為了理清婚姻法解釋三對離婚案件的影響,記者採訪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楊曉林、段鳳麗兩位律師,以真實離婚案件為例,解讀離婚案件中有關房産的判決可能發生的變化。

  按揭購買房産需分割升值差價

  楊曉林、段鳳麗兩位律師介紹,一方婚前按揭購買房産,婚後雙方共同參與還貸款,婚內取得房屋産權證,房屋産權歸屬個人還是共有?以前,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這種情況的意見不統一。即使歸屬個人但是對方婚後參與所還的貸款是否能夠分得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在之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將此類房屋判給按揭購房方較多,但一般只判決補償對方一半婚內的還貸款,不分增值。但是,婚姻法解釋三有了新的要求。

  案例:法院判決認定婚前按揭房為一方個人財産,對方只分到了婚後還貸部分的一半。張先生的妻子曾女士起訴離婚,而法院把夫妻倆唯一一套房子判給了曾女士,認為這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産,卻只給了張先生區區10萬元。

  據張先生介紹,2003年7月他與公司的同事曾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因為曾女士是北京戶口,符合相關條件,因此她在結婚前3個月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後,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其妻曾女士當時表示:“買房的目的就是為了婚後的夫妻倆能有一個溫暖的家。”張先生聽後很感動,所以婚後的‘月供’幾乎都是用自己工資收入支付的。

  2007年9月夫妻倆拿到了房屋産權證。但令張先生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並確認該套房産為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産。張先生對離婚無異議,但認為:“這套房産雖然是婚前所購,卻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每個月都是自己在辛辛苦苦地償還房貸,房産證也是婚後取得的,這房子理所當然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在婚前已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産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産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産的物權只是財産權利的自然轉化。雖然産權證是婚後取得,但不動産物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行為,並不能以此作為物權取得的憑證。因此,法院將該套房屋認定為曾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産,只將婚後還貸部分的一半即10萬元,判決由曾女士負責歸還給張先生。

  張先生完全不能接受這個結果,認為嚴重顯失公平:“這房子就應屬於我們夫妻倆的。退一步説,就算法院不能認定房屋是夫妻倆的,我也應該享受到房屋的增值啊。當初買這房時合同價是35萬元,如今房價已漲到150萬元。按照法院的判決,我卻只拿到了區區的10萬元,在如今的北京可能連一個小廚房都買不到!我真是無家可歸了。”

  點評:新婚法解釋三生效後,明確離婚時房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定的,該不動産判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説,張先生這種情況如果現在離婚的話,不僅能拿到共同貸款的部分,還應該獲得增值部分,其獲得的份額遠遠不止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