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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公佈: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歸個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3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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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公佈;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歸個人;取消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文

  父母為子女買的婚房,會成為兒媳婦或女婿的財産嗎?親子關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怎麼辦?夫妻一方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産怎麼辦?最高法昨日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細化規定了婚前按揭買房等婚姻糾紛的判決依據,將於今日正式施行。

  1 共同還貸部分離婚應予補償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産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産的物權只是財産權利的自然轉化,那麼離婚分割財産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 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歸個人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而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3 擅賣房産三條件下交易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怎麼辦?

  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購買行為具備三個條件,法院則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這三個條件分別是:第三方要善意購買,即購房時並不知道賣房的夫妻雙方沒有協商;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産權登記手續,這標誌著房屋買賣的物權已發生轉移。

  4 登記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復議

  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

  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被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於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這次解釋就第一次明確了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 拒絕鑒定即可推定親子關係

  DNA鑒定技術已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的證明。

  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司法解釋(三)對此予以了確認。

  6 一方老人病重可請求分財産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強調,這兩種情況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在審理夫妻財産分割案件中必須非常慎重,一般情況下,如果不離婚不能分割財産。

  7 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款取消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司法解釋(三)由21條修改為19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産性補償”的條款被取消。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稱,因為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複雜,有明知對方有配偶與之同居的情形,也有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與之同居的情形。結束同居的協議有以個人財産來補償另一方,也有以夫妻共同財産來補償。另外,同居的時間也有不同,有的很短,只有幾個月的時間,有的時間很長,10年甚至20年,情況非常複雜,用一個簡單的條文來解決它難以涵蓋全部情形。所以,在司法解釋(三)中沒有出現,這些問題的解決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

  8 協議離婚不成有翻悔權利

  當事人達成以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作出一定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

  婚姻法之變

  ●1980年

  婚姻法在30年後進行首次修改,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歸夫妻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財産有平等處理權。首次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

  ●2001年

  婚姻法進行第二次修改,在夫妻財産制度上繼原有的“共有財産”、“約定財産”的基礎上,增加了“個人特有財産”制度,並對這三種財産的形式首次進行了具體規定。

  ●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臺,針對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臺,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産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

  ●2008年1月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産、親子鑒定等爭議,亟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為此,最高法啟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昨日公佈。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邢世偉 楊華雲 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