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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自首情節被濫用 將出臺瀆職定罪量刑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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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曾錦春案、晏大彬案等各地城建領域職務犯罪大案的案犯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此,孫軍工表示,法院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將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

  “自首立功”情節被濫用

  從審判結果來看,針對職務犯罪案件存在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的問題,最高法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坦言,這幾年確實存在適用緩免刑頻率比較高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有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這些工作人員對監禁刑特有的教育懲治功能重視不夠,覺得能夠適用緩免刑的就應當儘量適用。二是對基層法院來説,起訴審判的很多案件數額較小,不到三萬元。法律規定,只要不再危害社會,涉案金額三萬元以下就具備判處緩免刑的條件。三是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辦案人員對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條件理解得不夠準確。比如有些不該認為是“自首立功”的情節也被歸為“自首立功”,導致適用了緩免刑。四是客觀上對適用緩免刑的標準有待規範。

  死刑當判則判絕不手軟

  最高法表示,將從多個方面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一是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

  二是進一步規範職務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斷加大財産刑的處罰力度。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關於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同時加大職務犯罪的經濟懲罰力度,不能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當作為重要情節予以考慮。

  裴顯鼎透露,這個司法解釋目前正在徵求意見程序中,該法釋將明確不得使用緩免刑的具體情形。同時,法釋還將規定確有減刑情節,法院減輕處罰只能減至正常處罰下一層次的處罰。最高法還將規定,職務犯罪減免刑需經過本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討論後才可判決。

  出臺瀆職定罪量刑標準

  三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法即將下發關於依法從嚴懲處行賄犯罪的規範性文件,對行賄犯罪的打擊重點、定罪量刑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從源頭上遏制、預防受賄犯罪和各種瀆職犯罪的重要環節。

  四是加大懲治瀆職犯罪的力度,最高法正在制定瀆職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為進一步加大對瀆職犯罪的懲處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五是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綜合治理工作。法院將通過審理職務犯罪案件,及時發現社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同時將充分運用審判資源,通過組織旁聽、庭審直播、發佈案例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

  ■ 對策

  “刑罰之外加大經濟處罰”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告訴記者,目前,在職務犯罪審判上,一般大案的判決都由上一層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嚴重性,社會危害性進行指導,促使公正審判。雖然在巨貪的判決上有死刑、有死緩,但是整體上的判決都具有其合理性。

  比如,鄭筱萸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因為其涉案金額巨大,同時主管領域涉及公眾生命安全,最後被判死。許邁永和姜人傑創下了中國職務犯罪貪污受賄的紀錄,同時社會影響惡劣,被判死。而相對來講,周良洛案(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的性質與這三個案件相比情節沒有如此嚴重,被判死緩。

  從國際上來講,目前有職務犯罪廢除死刑的大趨勢,我國在職務犯罪審判上也一直堅持從嚴、慎用。

  對於職務犯罪量刑是否應該更加細化,任建明認為,因為基層法院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時會出現偏差,甚至枉法裁決,職務犯罪量刑細化主要是要對基層法院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進行規範。

  任建明坦言,目前對於職務犯罪我國主要是從刑罰的角度進行判罰,在經濟方面的判罰比較簡單,只是追繳贓款,沒有額外的威懾性懲罰,貪官有“犧牲我一人、幸福幾代人”的心理作祟。在國際上,除了對貪官有必要的刑罰外,需要根據貪污受賄的情形進行懲罰性加罰。例如美國,除了罰沒贓款外,會根據貪污受賄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計算出一個加罰額度,這個額度是對公共利益損害額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實一次貪污受賄行為,在充公後會加罰10萬。這意味著貪官貪污後,家人在經濟上會受到很大的波及,這種方式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