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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析確定量刑起點的方法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1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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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量刑步驟的第一步是,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準確確定量刑起點,需要正確理解量刑起點、正確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並正確掌握確定量刑起點的方法。

  一、正確理解量刑起點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量刑起點是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的。這裡所説的量刑起點是指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是指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犯罪構成與法定刑是一種對應的關係。那麼,所謂基本犯罪構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徵並達到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最起碼的構成要件。例如,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是達到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犯罪構成要件,那麼,“致一人重傷(犯罪情節一般的)”就是達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就具體犯罪而言,“致一人重傷(犯罪情節一般的)”就是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所應判處的刑罰就是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確定的量刑起點。概括起來,也可以説,量刑起點(亦可簡稱為“起點刑”)就是指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所應判處的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起點並非就是法定最低刑。量刑起點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的,量刑時,由法官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有可能是法定最低刑,但並非一定是法定最低刑。因為,即便是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的犯罪,其具體犯罪行為也不可能完全一樣。比如,同樣是持刀致人重傷,捅刺胸部要害部位致人重傷與捅刺大小腿致人重傷的危害性是不一樣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就應有所區別,不能都確定法定最低刑為量刑起點。而且,確定量刑起點時,還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刑事政策、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因此,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完全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上。這是符合審判實踐和量刑規律的。

  二、正確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確定量刑起點的根據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需要説明的是,基本犯罪構成不僅僅是指構成某個犯罪(基本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構成,而且也包括重罪(輕罪)或者更重罪(更輕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例如,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罪有三個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就具體犯罪而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情節一般的)”,就是達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定刑幅度內(基本罪)量刑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情節一般的)”,就是達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重罪)量刑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情節一般的)”,就是達到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幅度內(更重罪)量刑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之一。

  刑法分則對不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均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或者要素,才能作為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例如,盜竊罪,根據原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多次盜竊的,只限定一年內三次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的,才構成盜竊罪。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均構成盜竊罪。也就是説,“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都可以作為確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但是,如果按照原刑法的規定,這些情形都不能作為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實踐中,要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正確確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1.正確區分同一類型犯罪不同罪名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同一類型犯罪,儘管侵犯的某一類客體是相同的,但不同犯罪所侵犯的某一具體客體不一定相同,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也不一樣,要根據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例如,就侵犯財産犯罪而言,“犯罪次數”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可作為確定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但不是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能作為確定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佔罪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

  2.區別認定同一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對於刑法規定有多個法定刑幅度的罪名,不同的法定刑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或要素是不同的,要根據不同的要件或要素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有三個不同的法定刑幅度,“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是確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是確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是確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根據。

  3.正確確定同時具有兩項以上犯罪構成選擇要素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對於犯罪構成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擇要件的犯罪,如果具體犯罪具有多個選項,其犯罪構成事實就多於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選擇其中危害最重的那個犯罪構成事實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例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其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就有四項選擇要素。如果行為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和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的,應當選擇“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4.正確確定選擇性罪名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對於選擇性罪名,多種行為並列定罪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如果行為人既實施前行為又實施後行為的,那麼,根據前行為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即可;如果行為人是因為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行為而並列定罪的,那麼,應當選擇其中危害最重的那個犯罪構成事實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例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如果被告人分別實施了不同宗的走私毒品犯罪和販賣毒品犯罪,走私毒品海洛因10克,販賣毒品海洛因20克,依法應定走私、販賣毒品罪,但應以其中危害最重的販賣毒品罪的犯罪構成事實來確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三、準確確定量刑起點

  量刑起點是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的,量刑起點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具體而言,對於數額型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犯罪數額的大小;對於非數額型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客觀犯罪行為。

  《量刑指導意見》根據不同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在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了相應的量刑起點幅度。量刑時,由法官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法定刑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例如,對於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情節一般)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那麼,量刑時,可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內確定量刑起點,既可確定為六個月、九個月,也可確定為一年或者一年六個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危害性不同,量刑起點也應該有所區別。又如,對於詐騙數額達到巨大的案件,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那麼,量刑時,可根據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既可確定為三年、三年六個月,也可確定為四年。要從當地實際出發,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除考慮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事實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外,還要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從而準確確定量刑起點。這並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例如,一個案件的被告人致一名被害人重傷,另一個案件的被告人致三名被害人重傷,雖然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都是“致一人重傷”,但結合兩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看,致三人重傷的社會危害性要比致一人重傷的社會危害性大,相應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顯然也要大一些,那麼,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就相對要重一些。又如,即使都是致一人重傷的案件,確定的量刑起點並非就一定要完全一樣,社會治安形勢比較嚴峻的地區就可以相對重一些。這是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陳學勇)

責任編輯:王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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