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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不適用《婚姻法》新解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1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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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訊(記者楊昌平)同居時間長達11年,並且共同買了房子,分手後房屋歸誰所有,最新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能否適用這種情況?今天上午,豐臺法院審理了李先生就房屋糾紛起訴同居女友案。相關法律專家稱,此案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房屋既不屬共同財産,也不適用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李先生和延女士同居已達11年。據李先生介紹,他與延女士自1998年起,就共同生活並一起經營企業。2008年12月,延女士提出為了不讓生意上的糾紛影響居住的房産,將二人于1999年購買並共同居住的房屋過戶給延女士的弟媳張某。但是,過戶的相關事宜以及合同內容,李先生都不知道。房屋過戶後,兩人仍住在訴爭房屋內,直至2009年12月初雙方出現矛盾。

  2009年11月,李先生出售了訴爭房屋中的部分傢具,而延女士則指使張某以涉嫌盜竊為由將李先生舉報至公安機關。直到此時,李先生才知道這套房子被延女士以54萬的價格轉讓給張某,並偽造補充協議,證明張某連傢具已支付房款100萬元。此後,延女士于2009年12月更換了門鎖,阻止李先生繼續居住。

  李先生認為,訴爭房屋屬於共同財産,延女士與張某的房屋買賣行為屬於惡意串通,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

  法庭上,延女士表示,房子當初就是她個人所買,也登記在她個人名下,與李先生無關。至於房裏的傢具,産權確實不清晰,所以才和李先生産生了糾紛。此案未當庭宣判。

  庭後記者電話採訪了資深律師趙三平,他分析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因此,從1994年2月1日起的同居行為,不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趙三平律師介紹説,李先生與延女士的同居行為不是事實婚姻,那麼他們在同居期間置辦的共同財産,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産,而是一般共同財産。在分割一般共同財産時,像傢具和房屋,相關發票或産權證上寫的誰的名字,就歸誰所有,另一方沒有所有權。如果另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也有出資,那麼這種出資行為只是債權,只能要求對方償還債權,所有權仍歸對方。在所有權方面,既不是共同財産,也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出資者受益的規定。J161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婚姻法
  • 同居女友
  •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