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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女友同居十六載也非事實婚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2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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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十六載也非事實婚

  只因同居時 男方沒離婚

  本報訊(記者張蕾 通訊員張立芳 劉寶平)王女士和李先生相識16載,生有一子,但卻一直未領取結婚證。因王女士拋下孩子突然離去並與他人同居,李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事實婚姻關係,並分割財産。記者獲悉,該案經過海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不屬於事實婚姻,判決解除二人同居關係,王女士支付財産折價款50萬元及孩子撫養費每月800元。

  李先生向法院起訴稱,他與王女士自1994年開始同居,並於1996年生下一男孩。2006年十一二月,二人分別以王女士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和一輛車。2008年12月,王女士將車開走,離開他跟孩子和他人同居去了。李先生現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他與王女士的事實婚姻關係;兒子由李先生撫養,王女士每月支付撫育費1500元;並依法分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産及轎車。

  但王女士卻否認她與李先生之間是事實婚姻,同時也不認可是同居關係。王女士稱,她和李先生大概在1998年就分開了,在北京各過各的,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是因為兒子的原因才有一些聯絡。王女士認為,房屋和轎車是她的個人財産,與李先生無關。

  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李先生和前妻的離婚時間為1994年4月21日,這意味著,李先生在與前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便與王女士同居,所以李先生和王女士的關係並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事實婚姻情形,只是同居關係。經法院釋明後,李先生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了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同居關係,兒子由李先生撫養,王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王女士給付李先生財産折價款50萬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