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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借幫人提高信用卡授信額度斂財近8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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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擁有幾張可透支上萬元或者幾萬元的信用卡,對有些人來説是一件很有吸引力的事情,不但用起來方便,還可以用來套現。這就給了在銀行工作的周某機會,他利用職務之便,為客戶辦理信用卡時,就可隨意提高授信額度,但要按信用額度收7%的“手續費”,非法獲利76000元。同時,他還使用POS機幫助他人刷卡套現,收取“手續費”4500元。

  6日,周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經營罪,被豐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辦信用卡,收了7.6萬元

  周某今年30歲,在2009年8月被上海僱員人才服務有限公司派遣到某銀行豐都支行工作。工作期間,他負責信用卡辦理的資料收集和信用卡發放。

  2010年4月,周某在茶館認識了豐都某小學老師張女士,他希望張女士幫他完成辦理銀行信用卡的任務,用別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也可辦,可提高信用額度,但是要按信用額度收7個點的“手續費”。按周某的意思,辦張可透支10萬元的信用卡,就需要收7000元費用。

  沒多久,張女士便找到周某辦卡,“身份證複印件是我親戚的,希望你幫我提高卡的信用額度。”張女士交了13000元“手續費”後辦理了10張信用卡。

  幾天后,張女士的同事黃女士也找了4張身份證來到銀行找周某辦理信用卡,並交了7000元手續費。一個月後,黃女士收到4張信用卡。

  隨後,熊女士持幾名學生家長的身份證去辦了幾張信用卡,並給了周某2萬元的“手續費”。同年6月,張女士又準備了14人的身份證辦信用卡,于第二天將2.2萬元打到周某的賬戶。20天后,這一批信用卡都成功辦下來了。

  2010年5月20日,一中學教師向女士也拿了七八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來辦理信用卡,周某以同樣的方法收取好處費,向女士支付了14000元。

  幫人套現,收了4500元

  漸漸地,“手續費”已滿足不了周某的胃口。2010年9月,周某向豐都金運房地産經紀公司黃某借了一台POS機,又以自己的名義向豐都縣博通電腦經營部申領了一台POS機。

  隨後,周某對外宣稱,他可以刷卡套現,只收取一點很低的手續費。

  同年9月至12月,周某先後多次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刷卡消費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向女士、張女士、熊女士等人直接支付現金或轉賬支票。

  周某利用POS機累計套取現金數額達1249366元,他從中收取“手續費”4500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了周某獲取的贓款14500元。其中,信用卡套現的金額還有288650元逾期未還款。

  豐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經營罪,今年11月2日向豐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兩罪並罰,判刑三年

  法院認為,周某在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手續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周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幫助他人刷卡套取現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6日,法院作出判決,周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對被告人周某的違法所得贓款予以追繳。

  法律解讀>

  周某所犯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稱,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區別的關鍵在於,受賄罪要求嫌疑人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等特殊身份,而後者則為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重慶晨報見習記者 李淼

熱詞:

  • 手續費
  • 受賄罪
  • 套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