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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委員:應立法健全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7日 1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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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精神衛生立法

  本報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精神衛生法草案。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建議,應進一步強調精神障礙患者家屬的看護管理責任,通過立法健全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

  有的精神障礙患者被家庭遺棄


  列席會議的康永恒是四川團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四川團曾經連續兩年提出有關制定精神衛生法的議案。作為議案聯署代表之一,康永恒得知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十分高興。

  “草案突出了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保護,規範了醫療機構診治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回應了當前社會對‘被精神病’現象的關注,立法思路是正確的。”康永恒代表説,精神障礙患者對自身、家庭、社會帶來的負擔、傷痛很大,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規範相關行為。

  康永恒代表説,精神障礙患者給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有的患者因此被家庭放棄、被監護人遺棄。雖然家庭及其監護人有無奈無助的一面,但是,他們對精神障礙患者責無旁貸。因此,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家庭及其監護人責任的規定既要慎重,又要全面。

  要防止家屬推卸法定監護職責


  2005年,某市有一些精神障礙患者在街頭施暴,嚴重危害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當地政府對此很重視,決定對他們進行強行收治,收治的費用主要由政府承擔。

  “這些被收治的患者經過治療後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他們的家屬卻不讓患者出院、回家調理。”胡振鵬委員在審議時説,“直到現在,還有七八位患者住在精神病醫院。醫院讓家屬來接,家屬卻不肯來,浪費了大量的醫療資源。”

  胡振鵬委員表示,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多處提到可以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這些人治療後,患者家屬應該承擔看護管理責任。但在草案中卻找不到能夠解決這個問題的條文。

  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加強看護管理,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這一條規定了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要履行監護職責。”胡振鵬委員説,如果是家屬自己出錢治病的話,患者治好後肯定會及時出院,但是像強制治療這種情況用的是政府或者醫保基金的錢,患者家屬可能會推卸責任,不讓病情得到控制的患者及時出院。可以考慮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法定監護人要盡到法定監管職責,對不及時為強行收治的精神障礙患者在疾病得到控制後辦理出院的要處罰。

  呂薇委員也認為,應當加強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和直系親屬的責任。

  “精神障礙患者的直系親屬或者監護人有責任動員或帶著患者去診治。”呂薇委員説,但是目前草案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草案只強調了親屬不同意就不能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診治。如果監護人、直系親屬拒絕診治而造成了社會危害,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親權不能侵犯成年公民自決權


  “草案在監護人判定及權限方面存在缺陷。”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説,草案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嚴重漏洞,現實中也會出現惡劣的社會後果。

  賈春梅代表指出,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備受關注的“被精神病”案大都因家庭財産糾紛而起,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

  “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有權委託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賈春梅代表説,精神障礙患者入院治療,從邏輯上可以簡單地分為自願入院、非自願入院兩種情況。而從法律上來説,所謂自願入院和非自願入院這兩種表述都隱含著一個基本前提,就是該患者具有意思能力,具有決定自己是否就醫、如何就醫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患者因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根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甚至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根本談不上所謂的自願和非自願問題。

  賈春梅代表強調,草案規定的強制醫療、非自願醫療、非自願住院醫療,其內在本質大多數屬於成人監護制度。如何就醫問題是監護制度中的一個具體內容,因此,必須通過健全我國的成人監護制度來解決。  

熱詞:

  • 精神障礙患者
  • 自願入院
  • 監護制度
  • 監護職責
  • 立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