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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評委核準球迷註冊“中超”商標 京高院令重申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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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劉傑)中國足協將商評委告上法庭,理由是“中超”成為一種果酒的註冊商標。記者昨天獲悉,市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認定在果酒等商品上註冊“中超”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2002年,天津球迷周軍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中超”商標,指定用於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其間,足協以“中超”是知名標識提出異議申請,被商標局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中超”予以核準註冊。足協不服,向國家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去年6月,商評委以足協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第三人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為由核準註冊。中國足協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商評委撤銷裁定。

  此後市一中院判令商評委重新對異議商標作出復審裁定,商評委不服,提起上訴。市高院審理後認為,“中超”是中國足協創辦的“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商業價值。作為全國最高水平的足球職業聯賽,“中超”自其概念誕生之日起,就繼承了甲A聯賽在公眾中的巨大影響力,足協在權威媒體上進行的宣傳報道,已使公眾將“中超”與足協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市高院認為,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註冊該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於中國足協或與之有關,遂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維持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朱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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