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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成果酒商標 足協狀告工商總局二審勝訴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1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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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劉玉民)與中國足球緊密聯絡的“中超”二字,卻被成功註冊在了果酒商品上,為此中國足協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了法庭。日前,此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在果酒等商品上註冊“中超”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判令國家商評委對“中超”商標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2002年11月,周軍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中超”商標,此後經初步審定並公告,指定用於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其間,中國足球協會提出,“中超”是該協會獨創的並具有顯著性與突出識別性的知名標誌,並以此為由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異議申請,但商標局以足協證據不足為由,仍然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此後,中國足協又向國家商評委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2010年6月底,國家商評委作出裁定,仍然認為足協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第三人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再次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為此,中國足協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國家商評委的裁定。一中院經審理後,支持了足協的請求,並判令商評委重新對異議商標作出復審裁定。商評委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中超”是中國足球協會創辦的“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通過該協會和各類媒體的長期使用和大量宣傳,“中超”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商業價值。作為全國最高水平的足球職業聯賽,“中超”自其概念誕生之日起,就承繼了甲A聯賽在公眾中的巨大影響力,中國足球協會在權威媒體上進行的宣傳報道已使相關公眾將“中超”與中國足球協會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因此,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註冊“中超”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於中國足球協會或者與中國足球協會有關,從而導致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進而産生不良影響。最終,法院仍然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