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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商標歸屬重新裁定 兩男子申請商標被核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4日 05: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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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超商標歸屬 被判重新裁定

  兩男子申請中超商標被核準

  國足協訴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院院判決被告方重新復審

  本報訊 (記者張媛)天津兄弟倆申請註冊“中超”商標,中國足協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簡稱“商評委”)訴上法庭。日前,一中院一審判令商評委重新對此商標做出復審裁定。

  男子註冊五大聯賽商標

  2002年11月27日,天津兄弟倆周軍、周輝提出申請註冊商標“中超”。周輝稱,當時是取了“中興、超能”的簡稱,計劃做含有酒精的酒類或是飲料。

  同年12月23日,國家商標局下達了“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並於受理一年後的2003年11月將這一商標在媒體公示。

  但是,中國足協提出異議,認為“中超”係中國足球協會獨創並具有顯著性與突出識別性的知名標誌。

  中國足協稱,該協會早在2001年1月13日就著手創辦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簡稱“中超”),但第三人周軍于2002年11月惡意搶注了包括“中超”以及歐洲五大聯賽名稱的商標。

  隨後國家商標局做出了裁定,認為足協稱周氏兄弟複製、模倣並搶先申請的證據不足,因此予以核準。

  足協稱中超有巨大影響

  不過,足協又提出異議復審申請。

  隨後,國家商標局專門審查商標仲裁的商評委又做出一份裁定,認為足協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超”商標註冊侵犯了其權利,且根據其證據亦不足以證明“中超”商標所表示的內容具有其他不良影響,不能認定第三人係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

  針對商評委裁定,足協向一中院起訴稱,“中超”經過足協長期使用已經具有巨大影響,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第二份裁定。

  法院撤銷商評委裁定

  一中院經審理後認定,“中超”是“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是中國足球協會根據足球發達國家的職業聯賽和我國足球聯賽發展的實際,將已有的甲A聯賽和甲B聯賽重新整合,創辦的著名男子足球職業聯賽。

  法院認為,作為全國最高水平的足球職業聯賽,“中超”自其概念誕生之日起,相關公眾已在“中超”與中國足球協會之間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因此周氏兄弟申請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於中國足球協會或者與該協會有關。因此一中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由商評委就被異議商標重新做出異議復審裁定。

  2001年 1月13日

  足協提出“中超”概念。

  2002年11月27日

  周氏兄弟提出註冊申請,後足協向商標局提議異議申請。

  2008年

  商標局做出裁定予以核準。

  2008年7月23日

  足協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

  2010年6月31日

  商評委做出裁定,認為不足以證明“中超”商標註冊侵犯了足協權利。

  2010年 8月9日

  一中院受理此案。

  2011年 3月28日

  公開開庭。

  2011年7月

  一中院一審判令商評委重新復審裁定。

  作者:張媛

責任編輯:焦健

熱詞:

  • 中超
  • 被異議商標
  • 裁定
  • 足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