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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4日 15: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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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佈,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産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託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係的。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佈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註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佈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並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於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文字説明。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説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説明。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並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註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後,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未一併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産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移轉;未一併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註冊商標需要續展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註冊續展申請後,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説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註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註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説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説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登出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登出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該註冊商標。提出登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註冊商標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登出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登出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或者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二)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後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商標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五十七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有關註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註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佈。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佈、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准第一次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准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於辦理商標註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同時廢止。

  (注:本站所載的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內容請一律以原發佈機構的原文為準!)
責任編輯:王夢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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