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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被訴誹謗案續:郭京毅窩案判決成新證據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2日 03: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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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劉傑) 昨天上午,李嘉誠旗下的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實業)、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記黃埔)及自然人周凱旋狀告《財經》雜誌一案,立案14個月後,在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首次開庭。

  昨天,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但《財經》方申請的調取相關案卷有了新進展。法官向雙方出示了從市二中院調取的兩份判決書,被告人分別是郭京毅窩案中的兩人鄧湛和張玉棟,判決書中有二人曾幫助操作過長江實業和和記黃埔的相關審批事宜的內容。《財經》方代理律師浦志強認為,判決可證明,郭京毅、鄧湛、張玉棟之間有權錢交易行為,報道並無失實之處。原告方則表示,《財經》記者並未認真調取和閱讀案卷,撰寫的報道“與判決書多處不一致,有失實之處。”

  原告代理人稱,長江實業及和記黃埔確曾委託張玉棟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宜,郭京毅、鄧湛、張玉棟之間也存在賄賂關係,但不能説兩公司行賄了郭京毅、鄧湛等人。報道把正常委託行為當做行賄描述,侵犯了原告名譽權。媒體揭露官員腐敗不應“誤傷”。

  《財經》代理律師浦志強稱,兩公司均為上市公司,應接受媒體的輿論監督。涉案報道也並非描寫三者如何行賄,而是指出即使像他們這樣的大公司,也不得不屈服於郭京毅、鄧湛等人組成的權貴團體。該文的主旨是報道一些官員利用手中權力,接受他人請托為上市公司的審批項目提供便利。這是《財經》雜誌作為新聞媒體依法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責,是依據市二中院的判決書和其他證據進行歸納采寫的,行文事實屬實,引述判決合理,並無不當之處。

  《財經》方提出申請,繼續調取郭京毅窩案相關案卷。浦志強説,更大量的事實存在於郭京毅窩案的調取筆錄中。浦志強表示,此案關涉到新聞媒體對於官員和公眾人物進行輿論監督的尺度和邊界問題,希望法庭下次能夠允許公民和媒體旁聽。

  朝陽法院未當庭宣判此案。

  案件回放

  去年《財經》雜誌刊登一篇名為《新貴之盟》的報道。報道稱,“李嘉誠好友、李嘉誠基金會董事周凱旋為感謝鄧湛在長江實業相關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一筆共50萬元的諮詢費,由張玉棟、鄧湛和王秀玲分配。”去年7月,長江實業、和記黃埔和周凱旋便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財經》方告上法庭,總計索賠50萬美元和60余萬人民幣,並要求《財經》在十家以上的媒體公開道歉。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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