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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界限難明晰 非法集資越打越多應引反思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7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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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性質來説,非法集資活動有兩大類:一類是有著正常融資需求的集資安排,集資者由於從正規的融資渠道無法獲得資金支持,或者覺得正規融資渠道的成本太高,才走上了非法集資的道路;另一類集資活動則並無融資需求,集資者不過試圖利用非法集資活動騙取他人財物,這在任何國家和體制下都是典型的詐騙行為

  要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然後將更多非法集資活動劃入直接融資領域監管,從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邏輯,也符合金融實踐的現實。為了實現這一建議,需要擴大證券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對證券的定義,從而使其能夠應對現實中花樣翻新的各類集資活動

  對話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學教授彭冰

  對話動機

  近日,江蘇省泗洪縣石集鄉因一個“寶馬鄉”的響亮稱號而佔據輿論潮頭,而在這個光鮮閃亮的外衣之下,一個因扭曲的民間借貸而産生的巨大黑洞被曝光。幾乎在同時,浙江、福建等地的多個非法集資大案被披露。

  在不少專家看來,民間非法集資讓眾多受害者傾家蕩産,求償無門,同時還破壞國家金融秩序。那麼,這一備受詬病的集資方式為何屢禁不止?《法制日報》記者就此與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學教授彭冰展開對話。

  對話

  記者:近期曝光了不少非法集資案件,但究竟哪些情況屬於非法集資,有不少群眾可能並不了解。

  彭冰: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從性質來説,非法集資活動有兩大類:一類是有著正常融資需求的集資安排,集資者由於從正規的融資渠道無法獲得資金支持,或者覺得正規融資渠道的成本太高,才走上了非法集資的道路;另一類集資活動則並無融資需求,集資者不過試圖利用非法集資活動騙取他人財物,這在任何國家和體制下都是典型的詐騙行為。

  記者:目前對非法集資行為有哪些打擊手段?效果如何?

  彭冰:按照現有處理辦法,非法集資活動一經發現將一律被依法取締,財産全部被清算,刑事上甚至最高可被處以死刑,可以稱得上是用了重典。但效果卻平平。自從1995年刑法加入了此類罪名之後,非法集資活動甚至反而越演越烈,呈現“高發勢頭”。

  2000年人民銀行總結此類案件有7種手段。到2007年,國務院法制辦總結此類案件的手段時,增加到了12種,包括電子網絡、銷售與反租、互聯網等新手段。

  手段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發生的頻率也越來越高,這説明儘管打擊力度很大,但非法集資規避了法律對它的監管,對監管秩序構成了一種挑戰。

  記者:有觀點認為現在的做法“打擊面過寬”,而現實的效果又似乎“打擊力度不夠”,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矛盾?

  彭冰:這種矛盾的局面值得我們反思,現有的非法集資處理手段是否合適?監管是否到位?

  我國目前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制度存在兩類缺陷,導致對非法集資活動打擊不力。一類缺陷是無法明確區分合法的商業交易行為與集資行為,從而導致打擊範圍有時過大,有時又過於狹窄;另一類缺陷是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來定性非法集資活動,缺乏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具體分析,導致混淆了不同性質的集資行為,從而禁止了所有未經批准的集資活動,無法應對我國經濟持續發展所産生的合理資金需求,也無法為今後合法化民間融資預留空間和餘地,更不符合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記者:那麼,如何區分合法商業交易行為與非法集資?

  彭冰:目前的認定標準還不夠完善。現有認定非法集資的標準主要有3個:一是向社會吸收資金;二是承諾回報;三是具有非法集資目的。仔細分析,在適用這3個標準區分非法集資活動和一般的商品營銷、生産經營合作時,最重要的是非法集資目的,前者的目的在於非法集資,後者在於獲得商品和服務。但是,證明主觀目的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僅憑上述3個標準並不能準確認定非法集資活動,還需要更為精確的標準。

  記者:您在前面提到,有一類非法集資案件是出於正常融資需求的集資安排引發的。

  彭冰:這正是現階段非法集資案件高發的根源所在。

  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多年持續的經濟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充沛民間資金,也需要尋找更多的投資渠道。然而,根據當下的金融制度,法律規定的融資渠道有限,利用合法渠道獲得資金都要滿足較高的條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須得到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准。儘管目前民營經濟蓬勃發展,然而正規的融資渠道仍然更多地向國有企業傾斜,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民營經濟的融資需求。在這種環境下,那些急需資金的企業和個人不得不自謀出路,走上非法集資的不歸路。

  記者:非法集資案件危害巨大,應該從哪些角度入手去儘量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彭冰:從根本上説,要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然後將更多非法集資活動劃入直接融資領域監管,從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邏輯,也符合金融實踐的現實。為了實現這一建議,需要擴大證券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對證券的定義,從而使其能夠應對現實中花樣翻新的各類集資活動。

  而在具體的監管行為中,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對非法集資行為嚴加監控,在其萌芽狀態就應該要處理掉,不能等到後面資金鏈斷裂,這樣損失就大了。 記者范傳貴

責任編輯:王慶娟

熱詞:

  • 非法集資
  • 法律規定
  • 直接融資
  • 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