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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拉黑活被搶車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車主5萬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02: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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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報訊(記者 武新)武先生駕駛小轎車“拉黑活”,搭載兩名陌生男子,途中車輛被搶。武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為此他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武先生保險金5萬餘元。

  去年7月,武先生為其名下的小轎車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等,其中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限額為53800元。在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向武先生交付保險合同條款。去年10月24日晚,武先生駕車搭載兩名陌生男子,途中車輛被搶。事發後,武先生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報案(這起刑事案件處於偵查之中),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認定,武先生以收取車費為目的,允許陌生人搭載,造成車輛被搶,其行為改變了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有關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作出了拒賠決定。為此武先生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武先生認為,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履行向自己説明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內容,可是保險公司沒有向他本人提供保險合同的書麵條款。該案發生後,保險公司卻以相關保險條款約定為由,拒絕向其履行賠償義務,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屬於嚴重的合同違約行為。武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付車輛盜搶損失5萬餘元。

  市一中院認為,武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武先生有償搭載陌生人乘坐被保險車輛,與車輛被搶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屬於相關保險合同條款中對於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但是由於保險公司未將保險合同條款交付武先生,導致武先生不知曉相關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未履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其保險責任不能免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武先生保險金5萬餘元。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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