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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師建議審查鐵路傷亡賠償 稱15萬限額不合理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02: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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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律師建議審查鐵路傷亡賠償“封頂”

  稱15萬賠償限額超越立法權限,已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昨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的黃樂平、毛素梅和葉明欣三位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特快專遞形式寄出建議信,建議法工委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關於賠償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黃樂平表示,根據該條例,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這一標準嚴重侵害了鐵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權利。

  黃樂平認為,該條例作為行政法規(2007年發佈)設定了人身損害的賠償限額,超越了立法權限。該條例自行為鐵路運輸企業設定了人身損害賠償上限。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要設定賠償限額的,必須由法律規定。根據《立法法》規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授權國務院對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而該條例關於賠償的規定,既不是法律,也不在《鐵路法》的授權範圍內,也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因此無權對人身損害賠償限額問題作出規定,15萬元限額的規定超越了立法權限,應屬無效。

  黃樂平認為,受害者基於《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可主張鐵路運輸企業在過錯情況下承擔全部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黃樂平分析,該事故中,如果鐵路運輸企業存在過錯,按照現行司法賠償標準,一名身故的溫州旅客僅死亡賠償金就應達到62萬餘元,這一金額還未包括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聲音

  死傷者家屬提出4要求

  要求公佈事故原因等;溫州要求律師不得擅自解答家屬求助

  昨日,數十名追尾事故死傷者家屬聚集在溫州火車南站。家屬代表表達了4點訴求:公佈事故原因、查明真相;鐵道部高層與死傷者家屬直接見面;安撫死者家屬;按死者當地風俗安葬。

  隨後,上海鐵路局寧波段相關領導抵達現場安撫死傷者家屬,雙方環坐在大廳地板上進行溝通。

  一名家屬哭著表示,他們並非對賠償不滿,而是希望鐵道部拿出誠意,“為什麼不公佈座艙平面示意圖?既然是實名制登記,我們去站點和買票地方要,都不提供。信息為什麼要隱藏?”另一名家屬亦表示,“我們只為要個公道。”

  寧波段相關負責人稱,“在轄區發生這樣的事情,大家都很痛心。我們是第一時間到現場搶救,按照國務院要求進行後續處理。”其還表示,相關信息只有上級領導掌握,家屬們提出的要求,一定會報上去,會儘快反饋。

  此外,溫州市司法局律管處處長、市律協秘書長甘細平昨日證實,曾發通知要求“接到死傷者家屬求助的律所和律師,不得擅自解答與處置,在第一時間向律管處和市律協報告。”其表示,通知是説律師不得“擅自解答和處置”,不是“不允許”。這次事故有一些專項政策,一般律師不了解,可能會誤讀。

  善後

  首批兩具遇難者遺體火化

  記者昨日從溫州市殯儀館獲悉,10歲的陳怡潔和28歲的林焱昨日早上成為了動車事故中首批被火化的遇難者。殯儀館方面否認了遇難者遺體將統一火化的傳言。

  據殯儀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昨日早上,年僅10歲的陳怡潔的遺體已經火化,家屬於9點前已經將骨灰領走。

  昨天上午,溫州殯儀館一告別廳的電子顯示屏上打出:林焱先生遺體告別會。顯示屏下挂著林焱的照片。

  殯儀館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這兩名火化的遇難者已經由公安的法醫開具死亡鑒定,並由其家屬與有關部門簽署賠償協議,同意火化。”媒體記者因家屬意見而未進入告別廳採訪。本報記者 陳寧一 吳偉 仲玉維

  進展

  被埋車頭挖出運走

  據新華社電 “7-23”甬溫線事故車輛經過近24小時的清理工作,26日深夜已經全部移出事故現場,之前埋下的D301次動車車頭也被挖出運走。

  26日21時30分許,最後一批運載動車車頭殘骸的車隊駛離事故現場。這些殘骸裹滿泥土,許多已成碎片,現場施工人員用挖掘機將它們掘起,再裝入十多輛翻鬥車運走。

  記者看到比較完整的部件有動車車廂的底盤、幾片車廂壁和4對車輪組。車隊駛離後,事故現場還剩下5台挖掘機繼續作業,回填土坑。現場工作人員不願透露車隊去向,記者驅車跟隨車隊,發現這批車頭殘骸被送到了鐵路溫州南站以南的動車車庫。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賠償限額
  • 鐵路旅客
  • 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