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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架橋傾覆致7死3傷事故3名責任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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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7日A8-A9版的事故3D還原圖

  本報訊 去年11月26日晚,南京小行一處正在施工中的高架橋橋體發生傾覆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傷,經濟損失700萬元。事故發生後,三名責任人被批准逮捕。昨天,南京雨花臺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項目部常務副經理、被告人梁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項目部總工程師、被告人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專業監理工程師、被告人楊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雨花臺區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內環西線南延工程四標段項目部五聯鋼箱梁吊裝完畢後,該項目部常務副經理梁某某、總工程師邵某等人為趕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變更設計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鋼箱梁支座未注漿錨固、兩端壓重混凝土未澆築的情況下,安排施工人員進行橋面防撞墻施工。該標段專業監理工程師楊某明知施工單位擅自改變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監理職責。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鋼箱梁梁體處於不穩定狀況;當工人在橋面使用振搗澆築外弦防撞墻混凝土時,産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載,導致鋼箱梁整體失衡傾覆。2010年11月26日20:30左右,悲劇發生了,在對跨鋼箱梁進行橋面防撞墻施工時,該鋼箱梁發生傾覆墜落事故,造成正在橋面施工的工人吳某某等七人死亡、橋下工人林某某等三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00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交代,橋面配重用的是鐵砂混凝土,南京沒有這種材料,找了很多家都不願意做,最後找到一家混凝土公司,他們要求一次性澆築,而施工需要分次配重,這家公司不願意分次做,所以梁某某等人就決定更改施工方案。對於更改施工方案的危險性,梁某某等人也不是不知道其中的風險性,但是,由於這個工程工期非常緊,要求在元旦前通車,如果按照正常施工程序肯定就來不及了,所以他們才決定更改施工程序,加快施工進度,這為事故隱患埋下了第一伏筆。

  除了急於求成,過於自信、疏忽大意,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總工程師邵某是第一次做鋼箱梁施工,儘管他們也知道這樣做不符合施工規程。但認為不至於發生那麼大的事。而作為這一標段的監理,楊某曾在圖紙上看到過施工步驟,施工步驟上明確載明,鋼箱梁配重之後,才能進行橋面係施工,但楊某説自己對橋面係施工的理解,不包括做防撞墻。事實上,楊某也是第一次監理此類工程,對這一項目也不是很懂,他雖然發現施工方在違反程序施工,但沒有提任何反對意見。楊某説,他雖然看過設計圖紙和要求,但他當時認為做配載和做防撞墻沒有什麼衝突的地方,沒有嚴格的先後之分。

  雨花臺區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在施工和監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認定三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此外,事故調查報告中已經明確認定了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相關單位均有責任,由此可以得出,事故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責任較為分散,三名被告人均應在其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鋼箱梁
  • 被告人
  • 獲刑
  • 傾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