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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增城6-11聚眾滋事事件5案宣判 6被告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2日 05: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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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5案宣判 尋釁滋事案4件5人 妨害公務案1件1人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 通訊員增法宣)昨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的5起刑事案件6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其中尋釁滋事案件4件5人,妨害公務案件1件1人。李忠煌、冉清華、楊發均、歐林、康川5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到九個月不等;被告人趙玖付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向媒體通報案件詳情

  宣判後,增城法院向媒體通報了案件詳情。

  據通報,2011年6月11日16時許,被告人李忠煌在增城市新塘鎮“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積極參與起鬨鬧事,與其他滋事人員一起用石塊打砸、放火焚燒車輛,造成兩輛警車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20880元。隨後,被告人李忠煌又放火焚燒一輛警車,造成該車輛被焚燬,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李忠煌在現場被抓獲。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忠煌任意毀壞公共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積極參與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楊發均、冉清華于6月12日淩晨1時許至3時左右,在新塘鎮107國道與其他不法分子一起積極參與打砸路過或停在路邊的車輛。法庭審理認為,楊發均、冉清華共同故意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鬨鬧事,任意打砸過往車輛,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均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歐林于6月11日20時30分左右,在新塘鎮久裕商貿城積極參與起鬨鬧事,在點燃路邊被砸壞的車輛時,被警察阻止並當場抓獲歸案。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林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被告人康川,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2011年1月6日刑滿釋放。2011年6月11日下午,康川夥同他人去到增城市新塘鎮久裕商貿城門口路段,共同打砸和推翻停放在現場的警車,造成多輛警車損壞,損失105720元。法庭經審理認為,康川任意毀壞公共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積極參與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趙玖付于6月12日13時許,在新塘鎮久裕商貿城參與起鬨鬧事,在警察到場維持秩序過程中,趙玖付向執勤警察投擲石塊,當警察上前抓捕時,趙玖付抗拒抓捕,並將警察陳某的腹部咬傷(經法醫鑒定屬輕微傷)。法庭經審理認為,趙玖付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李忠煌、冉清華、楊發均、歐林、康川五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表示認罪。辯護人當庭發表了辯護意見。法庭在宣判時指出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屬、增城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等參與旁聽了案件。

責任編輯:焦健

熱詞:

  • 被告人
  • 聚眾滋事
  • 獲刑
  • 廣州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