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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五審獲通過 行政機關不得搞“夜襲”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1日 04: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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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旨在規範行政機關強制權力運行的行政強制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昨日獲得通過,該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節假日不得實施“強執”

  行政強制法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為規範強制執行的行為,強制法禁止“夜襲”,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民遇侵害時可獲救濟

  行政強制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強制權侵害時,規定了救濟途徑。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強制執法明確10步驟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製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歷次審議變化

  2007年 應嚴格約束限制人身自由

  二審時,有常委委員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有更嚴格的程序約束。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財物是兩種基本的行政強制措施,為防止行政機關任意擴大查封、扣押的範圍,草案增加規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針對現實中因為行政機關未及時通知、催告當事人履行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稅費的義務,出現“滾雪球”式罰單,滯納金遠高出罰款數額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二審

  2009年 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託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用臨時人員執法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為防止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侵害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強制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産;不能返還原物的,按市場價折價賠償。”——三審

  在行政強制法頒布之前,行政強制實踐中存在著“散”和“亂”的問題。行政強制的設定主體比較散,法律可以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中央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設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規範性文件也設定。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

  2011年 地方不得設行政強制措施

  草案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凍結存款、匯款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代履行,草案對代履行的範圍進行了限制,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為嚴控行政強制權,草案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四審

  2011年 申請法院強執案留探索空間

  針對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的最後一種“其他行政強制措施”這一兜底條款範圍太大,為防止被濫用,草案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為保障公民對行政強制設定和實施提出異議,草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申請法院強執的案件,到底由法院還是行政機關實施?尚處於改革探索中。將“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裁定執行的,由法院執行”這一規定刪除。———五審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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